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一)产品质量保证期
1、投标产品质量保证期3年,质保期自双方代表在安装验收合格报告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2、投标产品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
3、投标人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供应商实际承诺执行。
4、投标产品由制造商(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标准售后服务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并附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
(二)售后服务内容
1、投标人和制造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1)电话咨询
中标人和制造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现场响应
采购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中标人和制造商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远郊区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无法在(略)小时内解决的,应在(略)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使采购人能够正常使用。质保期内因售后服务不及时而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采购方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3)技术升级
保质期内,如果中标人和制造商的产品技术升级,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中标人和制造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的产品进行升级服务。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过后,供应商和制造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和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供应商和制造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三)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中标人和制造商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常用的、容易损坏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价格清单须在投标文件中列出。
(四)培训
中标人对其提供的所有投标货物的安装、调试、使用、常见故障的排除、日常的维修、维护及保养等应尽免费培训的义务;使采购人和项目单位的使用人员能够正常操作
(五)知识产权
中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其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时免受第三方因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侵权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起诉,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六)其他
(一)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招标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三)窗台、雨儿墙等安全处理(包括上、下)具体处理方案和材料材质需采购人确认后进行,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响应文件要求必须上传投标报价明细表和报价总表(格式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