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环审字[2019] 09号
山东金英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山东金英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5万吨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寿光羊口化工产业园(原渤海化工园二期)黄海东路877号山东英利实业有限公司院内,总投资108558万元,环保投资1100万元,年产5.5万吨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规模为“年产1.5万吨新溶剂法纤维素短纤维”,纤维素纤维生产车间、蒸发车间、动力站租用山东英利实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溶剂法纤维素纤维项目生产车间内南侧闲置部分(该部分车间原为山东英利实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溶剂法纤维素纤维项目二期工程预留车间,山东英利实业有限公司现已放弃建设二期工程),新建1座净化车间,新购置薄膜蒸发器、干湿法纺丝机、溶剂回收等相关主辅机设备102台(套),建设1条1.5万t/a纤维素短纤维生产线;2020年01月~2021年12月进行二期工程建设,建设规模为“年产4万吨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新建纤维素纤维生产车间、蒸发车间、净化车间及相关配套公用工程,同时新购置薄膜蒸发器、干湿法纺丝机、溶剂回收等相关主辅机设备432台(套),建设2条2万t/a纤维素短纤维生产线。办公商务中心、研发中心、培训中心、科研中心、活动中心等租赁山东英利实业有限公司现有闲置用房。
该项目已取得寿光市审批服务局的项目登记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9-370783-28-03-000919。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和缓解。因此,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该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本批复的要求: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噪声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施工扬尘严格执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规定。
2、项目建成后,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本项目一期工程产生的压榨废水、树脂再生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处理喷淋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山东英利实业有限公司现有污水处理站一期(气浮+微电解氧化+絮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2500m3/d)处理,经处理达标后沿园区污水管网进寿光清源水务有限公司深度处理;二期工程产生的压榨废水、树脂再生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处理喷淋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山东英利实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一二期(5000m3/d)处理的同时,同步配套全厂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即二期工程建成后,本项目一期工程、二期工程产生的废水经山东英利实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5000m3/d)后再进入二期新建的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高效气浮+砂滤+超滤+反渗透+离子交换树脂,5000m3/d)后,40%的中水回用于生产,剩余60%的废水经污水管网排入寿光清源水务有限公司深度处理,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相应等级标准。
3、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废气处理措施。项目有组织废气共设置14根排气筒,其中一期工程8根排气筒,二期工程6根排气筒。一期工程负压蒸馏不凝气、烘干废气、降膜蒸发不凝气分别经密闭负压收集+水喷淋塔净化设施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P1、P5、P6排放;喷丝冷却废气、水洗废气、上油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水喷淋塔净化设施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P2、P3、P4排放。二期工程负压蒸馏不凝气、烘干废气、降膜蒸发不凝气分别经密闭负压收集+水喷淋塔净化设施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P9、P13、P14排放;二期工程喷丝冷却废气、水洗废气、上油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水喷淋塔净化设施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P10、P11、P12排放; P1-P6和P9~P14排气筒废气污染物确保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盐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引入一套碱喷淋塔净化设施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P7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污水处理站混凝预沉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间等封闭设置,恶臭气体通过负压引入1套UV光解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8排放,氨气、硫化氢、VOCs、臭气浓度确保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
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防治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无组织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盐酸储罐氯化氢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污水站氨气、硫化氢、VOCs厂界浓度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标准要求。
4、采取措施对噪声源进行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的总体布置,以及减振、隔声、吸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噪声排放限值。
5、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溶剂回收过滤器滤渣,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水处理站气浮池和絮凝池污泥,废机油、UV光解废灯管等属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的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液制备过滤滤渣、喷丝工序废胶条、废包装材料、废反渗透膜、污水处理站沉淀池生化污泥、中水回用系统污水处理污泥等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综合利用,合理处置。
生产中若发现本报告书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6、强化车间、储罐区、仓库、污水管道等场所的防渗措施,按照报告书中划分的厂区防渗分区做好防渗,确保项目建设不对周围地下水产生影响。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做好运营期间的跟踪监测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7、该项目污染物排放要满足《寿光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书》(SGZL[2019]8号)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8、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详尽可行的环境风险预警监测方案、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完善的三级防控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合理确定事故水池容积,厂区雨水口设截止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四、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我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进行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开工前必须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平台、采样孔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七、请寿光环境监察大队、寿光羊口环保所加强该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监察工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寿光市环境监察大队 寿光市羊口环保所
山东海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印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