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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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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水处理措施:
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项目产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污染物得到一定量削减,减轻了污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污染负荷,有利于水环境保护,则项目生活污水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冷却循环用水:项目注塑工序冷却循环用水为普通的自来水,循环使用定期添加,不外排。
二、废气处理措施:
投料工序:项目投料工序中需添加碳酸钙粉来起到固化作用,碳酸钙粉在投料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粉尘的最大落地浓度未超过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注塑成型、密炼、开炼、液压成型工序:项目在注塑成型、密炼、开炼、液压成型工序需要对塑胶粒、硅胶料进行加热熔融,此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其主要成份为非甲烷总烃。
搅拌、点胶、烘干工序:项目搅拌、点胶所用的原材料主要由固化剂、环氧树脂、色膏组成,在搅拌、点胶、烘干工序加工过程中均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
有组织排放:项目拟将注塑成型、密炼、开炼、液压成型、搅拌、点胶、烘干工序均设置集气装置,废气收集效率为90%,有机废气一起经“UV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排放浓度可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两个标准中的较严值要求。
无组织部分: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约为10%,为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总VOCs(含非甲烷总烃),项目VOCs的最大落地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以总VOCs计)≤4mg/m3)。以及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两个标准中的较严值要求。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三、固废处理措施:
项目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直接影响。四、噪声处理措施: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减振、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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