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行审环〔2019〕17号
关于武汉地大长江钻头有限公司产学研基地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武汉地大长江钻头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产学研基地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以下简称《报告表》),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在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修建产学研基地项目。项目地块东侧现状有一条10m宽道路(鲁磨路,城市支路,双向四车道);项目西侧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生态环境研究院相邻:项目西南侧与中国地质大学地球科学学院相邻;项目南侧与中国地质大学信息楼相邻;项目东侧与中国地质大学鲁磨路31栋相邻;项目北侧与南望小区相邻。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占地面积1503.0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4103.8平方米,一栋4层的办公楼。其中一楼主要设置展品室、打磨间、数控车床车间、电焊间、电炉焊间、钳工间、组装间、烧结间、机加工间等:二楼主要设置装配间、混料室、储物间、库房等。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该项目在满足《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环保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表》中采用的评价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外排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已生产多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坏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项目属于“研究和实验发展”类别中“研发基地”中的“其他”类,本次环评为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实施该项目时,你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2-2015)中的标准后,接入鲁磨路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龙王嘴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入长江(武汉段)。
(二)采取设备优化布局、减震消声,进出车辆减速、禁鸣,加设绿化带等有效隔音降噪手段,确保项目周边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中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不得对周边环境敏感点造成影响。
(三)落实《报告表》中固体废弃物的各项处理措施,并规范项目固体废物临时贮存点(设施)。生活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收集统一交给城管部门处理;应落实设置危废暂存库(间)及危废储蓄罐,测试研究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厂区危废库(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的回收单位进行妥善处置;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切实做好危险废物分类贮存管理。
(四)必须制定预防紧急事故预案。并加强站内防火、防泄漏管理,杜绝火灾、爆炸等危险事故发生,保障周边地区的人身及环境安全。
五、你单位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按相关要求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并予以公示相关内容,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根据洪山区政府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能划分,由相关部门负责。
本批复自审批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或项目超过五年未进行建筑施工,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行政审批局
2019年5月14日
抄 送:洪山区环境保护局,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洪山区水务和湖泊局、武汉中地格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共印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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