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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龙腾鞋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莆田市龙腾鞋材有限公司EVA大发泡、鞋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总体符合相关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不排放生产性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NH3-N达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
(二)燃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燃煤锅炉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其它废气排放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的3类标准。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执行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SO2≤0.084t/a、NOX≤0.335t/a、VOCs≤0.0616t/a。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你单位应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信息、施工过程中信息、项目建成后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报告表”审批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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