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宇博汽车(吉林省)
股份有限公司改装车制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宇博汽车(吉林省)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宇博汽车(吉林省)股份有限公司改装车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申请》和委托吉林昊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兴隆综合保税区一期三号厂房3-1、3-2号内。主要建设内容为租用3-1、3-2号厂房,建设生产车厢总成和组装自卸车生产线,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实现年产自卸车分别为120台和80台、车箱总成分别为100个(6米)和100个(7.4米)。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焊机须配套设置烟尘净化装置,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地面清洁废水须经园区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兴隆山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干雾海河。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加强危险废物暂存间等重点防渗区的管理,并切实做好管线的防腐、防漏和防渗工作。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进行车间布置,控制噪声设备源强。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切割粉尘、焊接烟尘、焊渣、生活垃圾应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易燃原辅料的运输管理,运输车辆配备消防器材。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及警报器。编制风险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八、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该项目的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