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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期
(1)废气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不低于对方高度的密闭围栏、围墙,并予以覆盖,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降尘措施,保持现场湿润,无明显浮沉;
②露天堆场易扬撒物料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表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内容等;
施工区不得设置搅拌站,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车辆,应当配备密闭装置或者替他防尘设施,进出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期间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禁止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和运输车辆超载,禁止使用劣质燃料,降低车辆尾气排放量。
(2)废水
施工中要尽量减少用水量,避免施工废水排放:施工场地应设废水沉淀池,对机械设备冲洗水和场地跑、冒废水进行收集,废水在池内沉淀后,回收作为混凝用水和场地洒水。
(3)固废
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定期送往附近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置。
(4)噪声
为降低施工期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建设阶段的施工作业应参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执行,对产生噪声和振动较大的施工机械,必须安排在白天(7~20)时进行,如需夜间作业的,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二、营运期
⑴
废气:
窑炉废气产生的废气满足《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表5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要求;产生的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⑵
废水:
本项目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2间接排放标准。
⑶
固废:
厂内固废临时堆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分类设计、施工,固废堆场全密闭设置。
(4)噪声:
(5)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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