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对河南万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高环罚字〔2019〕017号
河南万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855594354
地址:高平市野川镇野川村东
法定代表人: 徐彬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河南万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高平市野川镇东湖景观工程一期工程项目,2019年1月5日开工建设。2019年4月17日,高平市环保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转办问题进行核查:2019年3月31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现场检查时,该建筑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土方覆盖不全,无车辆冲洗平台。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环罚告字〔2019〕01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环罚告字〔2019〕017号)、《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并责令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高平市支行
户名:高平市财政局国库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账号:93010104001383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高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