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对山西高平青龙同昌煤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高环罚字〔2019〕021号
山西高平青龙同昌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00701058870M
地址:高平市三甲镇姬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 申国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山西高平青龙同昌煤业有限公司年产90万吨矿井项目,位于高平市三甲镇姬家山村,环保手续齐全。2019年4月12日,高平市环保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转办问题进行核查:2019年4月1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通过查阅销售台账发现,该公司3月1日至3月3日高平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存在煤炭车辆运输情况。2吨,而其中外贸仅有66.3吨,违反了预案中限制运输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环罚告字〔2019〕02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环罚告字〔2019〕021号)、《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并责令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高平市支行
户名:高平市财政局国库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账号:93010104001383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高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