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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桃村海源石子厂原名为栖霞市窑夼石子厂,始建立于1982年,栖霞市窑夼石子厂“石子开采加工项目”于2003年2月27日获得栖霞市环保局批复,2010年更名为栖霞市桃村海源石子厂。主要从事石子、建筑用大理石开采、加工、销售,现有矿区面积为28000m2,年可开采透闪石15万吨/年,拥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4月26日,2018年3月23日栖霞市桃村镇人民政府同意延续,详见附件4。随着企业生产规模扩大及相关发展,其现有石子加工过程中的环保设施已经不能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决定在原厂区内建设“海源石子加工技术改造项目”。
栖霞市桃村海源石子厂投资500万元进行海源石子加工技术改造项目,新建石子加工车间,建筑面积为7200m2,技术改造后年生产石子6000吨。项目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桃村镇窑夼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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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气
①有组织排放
本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破碎工序排放的废气、筛分工序排放的废气。
本项目破碎工段鄂式破碎机和锤式破碎机上方分别设置喷雾洒水降尘措施, 颚式破碎机和锤式破碎机破碎工段分别加装集尘罩,随后引入袋式除尘器,进行除尘处理,破碎工段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20m高排气筒1#车间有组织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一般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20mg/m3),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中排放速率要求。
本项目筛分工序上方设置喷雾洒水降尘措施,筛分工段加装集尘罩,随后引入袋式除尘器,进行除尘处理。筛分工段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15m高排气筒2#车间有组织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一般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20mg/m3),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中排放速率要求。
②无组织排放
项目正常生产期间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为0.314~0.347mg/m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1.0mg/m3)。
(2)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清洗废水。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由附近村民外运做农肥,不外排。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本项目对地下水产生影响的可能环节是旱厕、沉淀池及垃圾筒。沉淀池、旱厕、沉淀池做好防渗设计处理,对地下水影响很小;生活垃圾集中外运之前,将分类收集在垃圾筒内,垃圾筒在做好防雨、防渗及密封工作前提下,对地下水影响很小。
(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鄂破机等设备运行噪声,噪声值约为95~100dB(A)。在安装基础减震设施、隔声处理措施以及在厂界设置降噪效果不低于3.7 dB(A)隔声屏障后,项目噪声排放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4)固废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清洗废水沉淀产生的沉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清洗废水沉淀产生的沉渣收集后外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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