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总投资4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50万元,占总投资的5%。 本项目催化剂重生工艺为器外再生技术,利用间接加热方式在再生炉内对催化剂进行烧焦再生,低温脱硫,高温脱碳,得到再生催化剂。 项目建设4条再生线(网带式再生炉(48×3.1×2.4m网带炉)、2条重生线(45×3.1×2.4m网带炉),年产再生催化剂6000t,其中再生后需重生催化剂500t;分两期建设,两期处理能力相同。 | (一)施工期间,建设方将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组织施工建设。施工场地必须建造集水池、沉淀池、排水沟等水处理构筑物,对施工期废水按其不同性质分类收集,不可任意直接外排。并合理安排工期,尽量避免夜间使用高噪声设备,确保不对外界环境产生影响。 (二)项目废水包括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及废气处理废水。石灰石/石灰-石膏法脱硫工艺废水,经脱水、压滤后废水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初期雨水经管道排至厂区初期雨水池,检测PH并沉淀过滤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外排废水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三)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投料过筛粉尘、焙烧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焙烧工艺废气、出料过筛粉尘。过筛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再生炉与重生炉配备低氮燃烧器,燃气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再生炉焙烧工艺废气进入二次燃烧除CO设备+布袋除尘器+湿式石灰石/石灰-石膏法脱硫塔+湿式静电除尘处理后经25m排气筒排放,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 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 脱硫石膏根据鉴别属性进行处置,鉴别前按照危废贮存,废导热油、废机油、废瓷球、催化剂碎块、布袋除尘器回收粉尘均为危险废物,均交由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其中一般固体废物的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固废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五)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有效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标准。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八)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环境管理的意见》(淄环发[2010]60号)的要求,并作为环保验收的必要条件。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