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储运销售公司
原油外输系统完善工程地面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储运销售公司:
你单位《关于<储运销售公司原油外输系统完善工程地面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松原市宁江区和大安市境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江北输油队江北站新增1台反输流程发油计量表,江北输油队新民站新增1台反输流程收油计量表。新木输油队新木油库卸油岗和英红输油队红岗卸油岗分别新建1套汽车卸油系统(1座卸油泵房、1座卸油箱、1座卸车场、1间值班室)及相应供配电改造。项目依托扶余采油厂中心联合站、新民联合站、新木联合站及红岗采油厂油气处理一站。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江北输油队江北站、江北输油队新民站产生的设备拆洗废水分别经扶余采油厂中心联合站、新民联合站现有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出水水质均满足《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表1中标准后,回注地下油层。运行期新木输油队新木油库卸油岗和英红输油队红岗卸油岗实施雨污分流,设置雨排水切换装置,确保初期雨水排入新木联合站和红岗采油厂油气处理站现有事故应急池,再与含油清罐废水分别经现有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出水水质满足《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表1中标准后,回注地下油层;生活污水排入各站场内的现有防渗旱厕,及时清掏用于制农肥。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建筑材料应集中堆存并进行苫盖,并对施工作业面进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加强卸油箱及管线接口处的检查,及时更换受损零部件,减少各类烃类气体的无组织挥发,确保非甲烷烃类气体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监控浓度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将卸油泵设置在封闭泵房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行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排放标准要求,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功能区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拆除的废旧设备统一收集后交由吉林油田储运销售公司处理。焊接作业产生的废焊条集中收集后外卖。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建筑垃圾及时送往当地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生活垃圾及时送往周边城镇垃圾填埋场处理。拆除过程中含油附着物及废液和清罐产生的含油污泥属于危险废物,须及时回收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15)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对卸油箱存放区地(侧)面进行防渗并在四周设置足够高的围堰(堤)。完善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等。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乾安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和乾安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