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行审环〔2019〕20号
关于湖北红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红光汽车修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湖北红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红光汽车修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你单位拟在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8号投资建设湖北红光汽车修理厂项目,占地面积2317.56平方米,主要从事汽车维修、汽车美容保养服务等。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59万元,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污染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表》中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项目已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201942011100001025,该项目现预备涉及喷漆工艺,为了进一步完善环保手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坏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项目属于“社会事业与服务服务业”类别中“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中的“有喷漆工艺的”类,本次环评为该项目新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在实施该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排水采取雨污分流制,雨水由场内雨水管网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维修车辆清洗废水和地面清洗废水进入化粪池处理,达到GB26877-2011《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龙王嘴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长江(武汉段)。
(二)烤漆工艺中的喷漆废气经风机抽出通过设置的过滤棉及活性炭吸附等净化系统处理装置过滤和处理达标后,并通过15m高排气筒(2套)引至喷漆房所在车间楼顶集中排放,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放标准,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并避开周围敏感目标排放。
(三)对噪声源较大的车间或设备需采取隔音消声措施。确保厂界四周声环境质量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产生的固废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进行处置。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合法处理处置。废旧部件及废包装材料收集后由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处理;废机油、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危险固废,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利用处置,并严格执行报批及申报等危废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废抹布、废手套及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及时清运。
(五)鉴于该建设项目西侧红线距丽岛柳园小区21m,北侧红线距丽岛柳园小区32m。项目运营期间,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各项标准及要求执行,尽量减少对项目周边小区居民的噪声、废气污染的影响。
五、在实施该工程项目时,你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将各项环保要求明确纳入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工程监理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并予以公示相关内容,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根据洪山区政府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能划分,由相关部门负责。
本批复自审批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或项目超过五年未进行建筑施工,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行政审批局
2019年6月4日
抄 送:洪山区环境保护局、洪山区水务和湖泊局、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江苏新清源环保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