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邗环审【2018】138号
关于联生药(扬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物制药研发生产基地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018-321003-73-03-513965
联生药(扬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智环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联生药(扬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物制药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江苏美景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评估意见等材料均已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审查,并按规定进行了网络公示和现场查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投资31700万元,拟购置位于扬州高新区生物科技园内扬子津路南侧,健康路西侧扬州兴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扬州高新区生物科技园公共服务平台(一期)项目1#标准厂房,建筑面积11172m2,建设生物制药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内容:新上单株抗体药物生产线,开展治疗艾滋病、疱疹病毒感染、胃癌直肠癌、非小细胞肺癌等疾病的药物的生产。《报告书》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视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清污分流”的原则规划建设内部排水管网,项目污水需经处理达到污水接管标准后方可排入区域污水管网,送扬州市六圩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的A级标准,急性毒性标准参照《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表2中的排放限值。本项目属于生物工程类制药项目,其基准排水量执行《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表4中其他类的排放限值。
2、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治理措施,加强工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生产废气中颗粒物和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的排放限值;备用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标准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备用天然气锅炉燃料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污水站恶臭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中的排放限值。
3、合理规划布局,对空压机、风机、冷却塔、水泵等主要声源设备采取切实有效的隔声、减震、消声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落实各类危险废物的规范贮存和转移处置措施。根据《报告书》分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危险废物: 废包装器皿、废过滤器、培养基废液、废色谱柱、废水处理污泥、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树脂、废劳保用品、废化学品包装、废无尘布、废活性炭纤维、实验室废液、废矿物油等分别委托有处理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安全处置,生产固废在送入危废库暂存前均通过灭菌柜进行灭活处理;生产固废中废空气滤芯、废反渗透膜、废包装纸板为一般固废,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废反渗透膜送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处理,空气滤芯交供应商回收,废包装纸板定期收集后外卖物资回收部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邗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备案,同时应备足环境应急物资,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内部管理和员工培训,严格操作规范,杜绝事故的发生。
6、本项目以车间、污水站为边界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设置任何环境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污染物申请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废水≤10385吨/年,COD ≤4.109吨/年、氨氮≤0.217吨/年、TP≤0.066吨/年;
2、大气污染物:VOCS≤0.52吨/年,烟粉尘≤0.349吨/年,SO2≤0.08吨/年,NOX≤2.817吨/年;
3、固体废物:全部安全综合处置。
四、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依法依规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邗江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现场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试生产前必须落实危废处置单位,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六、本批复下达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本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扬州市邗江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