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关于2019年第五次会议对建设项目审查情况的通知
呼环通〔2019〕74号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关于2019年第五次会议对建设项目审查情况的通知
局各旗县区分局、科室、直属单位: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召开了2019年度第五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会议,会议主要对9个建设项目及2个建设项目验收审批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通知如下:
一、审查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查了9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2个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审批。内蒙古亿汇德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清水河县十七沟煤炭物流园建设项目暂缓审批,其余项目全部通过审批委员会审查,按审批委员会相关要求完善后,履行签批程序。
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分工
(一)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的项目: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硫磺回收装置双系列改造项目。
(二)开发区环保分局负责监管的项目:
1.内蒙古工业大学金川校区能源动力教学实验楼建设项目;
2.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动力环保分公司新建4台15t/h燃气锅炉项目;
3.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万正•尚都”商业建筑供热工程变更;
4.内蒙古内化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验。
(三)市生态环境局新城区分局负责监管的项目:
1.内蒙古泽铭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2.内蒙古瑞普精准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实验室项目。
(四)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区分局负责监管的项目:
玉泉区教育局玉泉区范家营学校建设项目。
(五)市生态环境局赛罕区分局负责监管的项目:
1.内蒙古晶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2500 万 mm 蓝宝石晶棒生产改扩建项目;
2.呼和浩特市亿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亿鑫机动车检车站供暖方式变更项目。
三、具体要求
(一)内蒙古晶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2500 万mm蓝宝石晶棒生产改扩建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库,并提供明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协议;针对蓝宝石炉的出炉氩气废气采取有效的处理或回收措施,减少氩气废气的排放量。明确项目在园区规划环评通过审查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清水河县十七沟煤炭物流园建设项目暂缓审批,由于厂界距周边村庄较近,须针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公众调查,举行听证会,充分征求周围村庄居民的意见;项目用地(分为两块)距离109国道较近,距道路中心线分别为10米和28米,针对此情况须先征求公路管理相关部门对项目用地的意见并明确对公路是否有影响;另外须请自然生态保护科核实项目用地是否处于红线保护范围内。
(三)呼和浩特市亿鑫机动车检车站 供暖方式变更项目生物质热水锅炉的除尘设施须采用布袋除尘器。
(四)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动力环保分公司新建4台15t/h燃气锅炉项目和呼和浩特市“万正•尚都”商业建筑供热工程变更两个项目燃气锅炉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须满足《北京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新建锅炉排放标准,并按照标准要求设置锅炉房的烟囱高度;针对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危险废物配备足够容量的危废暂存间。
(五)中国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硫磺回收装置双系列改造项目焚烧炉废气中SO2、NOX、烟尘的排放浓度统一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针对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厂区内配备足够容量的危险废物暂存库。
(六)本次上会的《玉泉区范家营学校建设项目》、《内蒙古工业大学金川校区能源动力教学实验楼建设项目》、《内蒙古泽铭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内蒙古晶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2500 万mm蓝宝石晶棒生产改扩建项目》、《呼和浩特市亿鑫机动车检车站供暖方式变更项目》、《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动力环保分公司新建4台15t/h燃气锅炉项目》、《呼和浩特市“万正•尚都”商业建筑供热工程变更》《中国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硫磺回收装置双系列改造项目》等8个建设项目原则通过环评审批,在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告后、进入签发程序,无须再次提交审批委员会审议。以上项目在规定审批时限内未提交相关材料及完善的报告,由审批办予以退件,再次受理后可直接进入签批程序。
其他项目原则予以通过。
(七)严格落实原呼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呼环通[2018]25号)相关要求,根据施工期环境监察、环评“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管工作责任分工,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开展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八)其他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工作均由相应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同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公示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和原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主动公开内容及程序》(呼环通字〔2014〕25号)等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在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http://hbj.huhhot.gov.cn/),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7日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