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结论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结论: 一、结论: 1.项目概况 邹平县临池镇昌坤家具厂成立于 2016 年 10 月,是一家以生产、销售实木家具为主的企业。现邹平县临池镇昌坤家具厂拟建设年产 2000 套实木家具、8000 套板式家具项目,项目位于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临池镇古城村西南,公司租用临池镇古城村厂房,占4.2 亩,总投资 3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8 万元。 2.建设项目符合性分析结论 (1)政策符合性分析 ①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 21 号)中的规定,该项目不属于 “限制类”和“淘汰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②“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经分析,该项目符合《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 年)》和《邹平县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负面清单》要求。 (2)土地符合性分析 该项目位于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临池镇古城村西南,公司租用临池镇古城村厂房,根据滨州市邹平市临池镇政府出具的“用地证明”,本项目用地符合滨州市邹平市临池镇政府总体规划(2015-2030)(用地证明见附件,规划图见附图 5 规划图)。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本项目的建设不属于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范围。 (3)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临池镇古城村西南;项目北侧为刘涛厂房,西侧为空地,南侧为邓永福厂房,东侧为厂内道路。项目所在地水、电、道路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可以满足本项目建设与运营需要;项目周围没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历史遗迹等。因此,项目选址是合理的。详见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周边关系图。 3.工程所在地区域环境现状结论 (1)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大气环境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声环境质量现状 声环境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 2 类标准的要求。 (3)地表水质量现状 该项目所在区域主要地表河流为淦河,评价河段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中的Ⅴ类标准。 (4)地下水质量现状 地下水质能够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 4.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1)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项目产生废气主要为木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生产过程白乳胶以及吸塑胶、封边胶挥发的有机废气。 ①木加工颗粒物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下料、刨料等木加工工序产生颗粒物,项目年用木材 300m3/a,木材密度按0.7*103kg/m3 计,则木材用量为 210t/a;年用板材 12000 张,板材尺寸为 1.2m*2.4m,平均厚度为 1.8cm,板材密度按 0.85*103kg/m3,则项目年用板材量 529t/a,类比同类企业,木加工生产线产尘量为用料量的 1%,木加工工序产尘量为 7.39t/a。项目在生产车间设置一套中央除尘系统,在车间各个木加工工序产尘点安装集气罩(串联设置),将颗粒物统一收集,引入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车间一根不低于 15m 高的排气筒(编号为#1)排放,集气罩收集效率按 90%计,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按 99%计,风机风量 L=3000m3/h,年工作 2400h,则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量为 0.0665t/a,排放速率为 0.0277kg/h,排放浓度为 9.238mg/m3,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 2 中“一般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20mg/m3)。项目集气罩未收集的木质颗粒物(10%)产生量为 0.739t/a,车间内设有排气扇,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厂区绿化,再经过空气稀释,经大气估算模型(SCREEN3)预测(面源参数:长72m,宽 30.5m,高 8m),本工序颗粒物最大落地浓度为 0.03466mg/m3,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1.0mg/m3),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②有机废气环境影响分析 拼板、组装时使用白乳胶会挥发产生 VOCs,吸塑时吸塑胶、封边时封边胶会挥发产生 VOCs。类比同类企业数据,白乳胶 VOCs 产生量约为原料用量的 1%,白乳胶年用量为2t/a,则 VOCs 产生量约为 0.02t/a;吸塑胶、封边胶 VOCs 产生量约为原料用量的 0.5%,吸塑胶年用量为 0.2t/a,封边胶年用量为 1.5t/a,则 VOCs 产生量约为 0.0085t/a。项目生产车间 VOCs 总产生量为 0.0285t/a。项目在生产车间设置集气罩收集有机废气,通过光氧催化装置催化氧化处理后(收集效率 90%,处理效率 95%),排放量为 0.0013t/a, 通过设置一根 15m 排气筒(编号为#2)排放,排放速率为 0.00053kg/h,排放浓度为0.2672mg/m3(风机风量为 2000m3/h,年运行 2400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3 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 1 中第Ⅱ时段排放限值(VOCs:40mg/m3,2.4kg/h)。未收集的 VOCs(10%)产生量为 0.00285t/a,车间内设有排气扇,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厂区绿化,经估算(面源参数:长 72m,宽 30.5m,高 8m)本工序 VOCs 最大落地浓度为 0.0001337mg/m3,厂界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3 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 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2.0mg/m3),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2)水环境影响分析 ①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总用水量为 600m3/a,厂区自备水井,无绿化用水,主要为职工的生活用水。本项目职工生活用水量为 2m3/d,600m3/a,产污系数按 0.8 计,则生活污水产生量为480m3/a,排入厂区化粪池,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②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地下水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使地下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征发生了变化,因而限制或妨碍它在各方面的正常使用。车间地面和化粪池采取防渗措施,避免污染物进入土壤,下渗从而引起地下水的污染。在严格落实上述防治措施后,项目对地下水的影响较小。 (3)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下脚料、捕集颗粒物、废胶桶、废灯管、废封边条、组装过程产生的废五金件以及生活垃圾。 下脚料、组装过程产生的废五金件、捕集颗粒物经企业收集后外卖处理;废胶桶厂家回收,废封边条、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由环卫部门清理;废灯管由危废间暂存,交由有资质公司处理。 (4)噪声环境影响分析 在采取环评要求的治理措施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引起的噪声衰减量,本项目产生噪声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后,再经距离衰减,噪声衰减到厂界能够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夜间:50dB) (5)防护距离分析结论 经计算确定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为 100m。目前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环境敏感点,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本项目区域内无超标点,不需设置大气防护距离。 (6)环境风险影响分析结论 本项目事故的影响范围在厂区经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和制定应急预案后,可有效降低事故概率和事故情况下的影响程度。 (7)项目可行性分析 拟建项目位于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临池镇古城村西南,项目的实施符合当地规划和发展政策,对当地的城市建设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环保问题、资源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日益成为制约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认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断增强。拟建项目采用环保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实际需要,也具有良好的社会及环境效益。 (9)总量控制指标分析结论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 号),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SO2、NOx。该项目运营后不产生总量控制内的 SO2、NOx 废气污染物,废水不外排,因此不需要申请总量控制指标。 (10)环保“三同时”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三同时”验收是严格控制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总量、遏制环境恶化趋势的有力措施。按照环保部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该项目应在正常生产初期进行“三同时”验收,具体实施措施为: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同时”验收清单见表: 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 处理对象 | 环保治理设施 | 投资金额(万元) | 验收指标 | 验收标准 | | 废 气 | 颗粒物 (有组织) | 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 | 7 | 20 mg/m3 |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一般控制区”相关排放限值 | | 颗粒物 (无组织) | 加强管理 车间通风 | 1.0 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VOCs (有组织) | 光氧催化设备+15m排气筒 | 40mg/m3 2.4kg/h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 1 第Ⅱ时段排放浓度限值 | | VOCs (无组织) | 加强管理 车间通风 | 2.0 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 | 废水 | 生活污水 | 旱厕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 | 不外排 | / | | 防渗 | 化粪池防渗;厂区地面硬化 | 0.3 | / | / | | 噪声 | 设备噪声 |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基础减震设施等 | 0.2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 | 固废 | 废五金件 | 外 售 | 0.5 | 不外排 | | 下脚料 | | 捕集颗粒物 | | 废胶桶 | 厂家回收 | | 生活垃圾、废封边条 | 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 废灯管 | 由危废间暂存,交由有资质公司处理 | | 绿化 | / | / | / | | 合计 | 环保投资8万元 | | | | | | | | | 5、综合结论: 综上所述,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要求,建设内容符合清洁生产 要求,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可行,各项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本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不大, 在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具有一定的环境效益。本项目从环保角度分 析,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 二、建议 1、建立健全公司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控制污染产生的监管程序,使公司每位员工 都能积极参与环境监督和管理; 2、通过定期环境知识培训,自觉提高员工环境素质,维护公司合法守法生产和排 污形象; 3、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环保设施管理和维修监督工作, 建立并管理好环保设施的档案,保证环保设施按照设计要求运行,杜绝擅自拆除和闲置 不用环保设施的现象发生; 4、尽可能在运输道路两侧进行种植树木。 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意见,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该项目废气主要是木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拼板、组装、吸塑、封边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各木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须经集气罩收集后再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排放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标准要求;拼板、组装、吸塑、封边工序产生的VOCs须经集气罩收集并经光氧催化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标准要求;同时,须通过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确保废气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 3.该项目废水主要是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须经防渗化粪池收集后用作农肥,不得外排。 4.该项目噪声主要是精密锯、排钻等加工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在采用低噪声的设备基础上,采取减震、消声和隔声等噪声控制措施,优化厂区布局,加强管理,设置绿化防护带,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 2 类标准要求。 5.该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是下脚料、布袋除尘器捕集颗粒物、组装过程中产生的废五金件、光氧催化装置产生的废灯管、废胶桶、废封边条及职工生活垃圾。下脚料、捕集颗粒物、废五金件须外卖处置;废胶桶须由厂家回收;废灯管须交予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封边条及生活垃圾须由环卫部门清理外运,均不得外排。 6.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对突发性事件或事故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使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7.要建立专职的环境卫生和环境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控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及环境的管理。 8.该项目各项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要求的排放标准,同时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