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夏环罚字[2019]第(049)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夏津县峰通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427MA3CFPP299
法定代表人:高培峰 职务:经理
地 址: 夏津县白马湖镇白马湖村
邮政编码: 253200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05月14日夏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夏津县峰通建材有限公司批复不符,物料未完全密闭,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作为证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05月22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合并处以罚款陆万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德州银行夏津分行市民中心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夏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夏津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