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夏环罚字[2019]第(044)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夏津县王军钣金喷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71427MA3H5FA85U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职务:负责人
地 址: 夏津县汽车站东银城路北
邮政编码: 253200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24日夏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面露天喷漆造成VOCs气体无组织排。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作为证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30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罚款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德州银行夏津分行市民中心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夏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夏津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 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