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期 1.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施工期占地、植被破坏情况,认真做好水土保持及生态恢复工作,完善环境管理,设立环境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能,落实生态影响防护与恢复监督管理措施。 2.在井巷掘进过程中,采用先探后掘、尽量一次成形的施工方法。巷道施工中所揭穿的含水层应及时封堵。 3.地面设施建设产生的施工废水设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保证原矿井水处理站的正常运行,使井巷施工废水全部处理达标后回用或外排;提前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站及其配套管网,将施工期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达标后回用或外排;各新建场地四周设排水沟,减少地表径流冲刷施工场地,从而减轻施工场地废水对环境的影响。 4. 增设原工业场地储煤场防尘洒水措施,并定期对场内道路洒水、清扫。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和其它细颗粒散装原料,应贮存于库房内或密闭存放,避免露天堆放,对洒落的水泥等粉尘及时清扫。细颗粒物料运输采用密闭式槽车运输,装卸时要采取措施减少扬尘量。 5.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尽量缩短施工场地平整和结构施工阶段,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为防止施工噪声对声环境的影响,高噪声值设备只限于白天作业,严禁在夜间施工。混凝土必须连续浇注时,应当提前向当地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并告知周围居民。 6.工业场地挖方和采煤巷道井巷工程掘进矸石用于工业场地填平、修整,多余部分运往临时矸石场堆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堆存。 (二)运营期 1.对集中居住的村寨、公路或重点保护目标,应设岩移观测点。根据地表变形对村民房屋的破坏情况分别采取维修加固或采取搬迁措施。 矿区开采后,对当地的土地利用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评估认为,业主应及时对受地表沉陷影响的耕地、林地做好生态恢复和补偿工作,加强绿化,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施工及运营管理,临时矸石场服务期满后及时复垦,加强工业场地绿化,落实生态综合治理方案。 2.本项目开采时,井下正常涌水量为1692m3/d,最大涌水量为4229m3/d。矿井水处理站采用“中和+混凝沉淀+二级曝气+二级锰砂过滤+消毒+煤泥压滤”处理工艺。该处理工艺SS去除率96%,COD去除率90%, Fe去除率98.75%,Mn去除率98.9%,石油类去除率95.8%,可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0426-2006),其中Fe达到《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消防洒水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处理后部分回用于井下防尘用水和瓦斯抽放站冷却补充水,其余部分处理达标后排放水池再经380m排水管自流排入干河。 本项目投产后,工业场地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产生量236m3/d。设计在工业场地设生活污水处理站1座,规模为240m3/d,生活污水经污水管网收集再经一体化脱磷脱氮污水处理设备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一级标准,消毒后部分回用于工业场地防尘用水、绿化、浇洒道路防尘用水,剩余部分处理达标后进入排放水池再经380m排水管自流排入干河。 工业场地采取硬化措施,储煤场、周转矸石场均采用全封闭结构,并设置淋滤水收集边沟,将场地淋滤水引入淋滤水池(容积50m3)后,泵入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并回用,不外排。 临时矸石场淋溶水的污染物主要是悬浮物。修建淋溶水池(100m3)进行收集、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防尘,不外排。 本项目设1个污水总排口,经处理达标后的污、废水经总排口外排,总排口废水排放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0426-2006)。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黔环通[2008]89号)要求,总排口须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装置,监测指标包括pH、SS、COD、NH3-N及流量,并按要求接入当地环境管理部门。 3.最大限度对项目污、废水进行回用,并保证污、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废水达标排放。工业场地实施雨污分流,对可能渗漏的区域实施分区防渗。业主应建设地下水监控系统,并建立监控制度,委派专人负责,制定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 4.本项目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供热。工业场地内储煤场和周转矸石场采用棚架式全封闭结构,并采取洒水防尘措施防止煤尘污染,转载点、筛分楼设置密闭罩和洒水防尘等措施,场地四周修建围墙,并优先在西侧、北西侧和北侧种植绿化林带。临时矸石场采取洒水防尘措施,并应定期向矸石堆喷洒石灰乳,对堆放的矸石进行压实,尽量避免矸石间存在缝隙,使之不因氧化聚热而自燃。加强对运输道路路面的防尘工作,对场前区及车流量较大的和污染较重的路段应定期进行清扫,定时洒水,以保持路面的清洁;运煤车辆不得超载,车厢不能泄漏,并采取加盖苫布等措施,避免煤炭运输洒落的煤尘对公路沿线农田及人群的影响。确保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5.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空压机房、机修车间、通风机、瓦斯抽放站、绞车房等,建设单位通过优化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同时采用减振、吸声、消声、隔声等治理措施,以及要求设置围墙、加强绿化等措施进行降噪。确保各工业场地外排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 6.项目采掘及筛分矸石采用汽车运往临时矸石场堆存处置。矿井水处理产生煤泥具有一定的热值,经压滤脱水后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及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指定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项目机械维修须集中在机修车间内进行,不得置于室外,换下的含油零部件为危险废物,不得随意丢弃,同时要求在机修车间旁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设置和管理。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7.临时矸石场发生溃坝的主要风险源项是暴雨,其风险防范措施是修建拦矸坝和环山截洪沟。因此,确保拦矸坝的质量和修建环山截洪沟引导大气降水是防止垮坝风险的发生主要条件,建设单位必须按相关设计要求对临时矸石场进行精心施工,确保质量,避免对当地耕地、植被造成影响。 炸药库内炸药属易爆危险化学品,遇高温或明火,极易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爆炸主要产生巨大的空气冲击波,使周围建筑物受损,人畜伤亡;燃烧形成的强烈烟气和有毒有害气流,使周围环境空气受污染。因此当火灾爆炸发生后,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力和工具,尽快解救被困人员,并设置警戒岗哨,杜绝闲杂人员进入,并派专人等待、引导,以保证消防车辆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灭火工作。 工业场地内危废暂存间在贮运过程中因容器破损或操作失误时会发生泄漏。废机油等进入环境,将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业主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对危废暂存间地面及裙脚采取防渗措施,并将油类物质(废机油等)装入容器内,同时依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有关要求,确保暂存期不对环境产生影响。 本项目污废水排放事故风险,主要来自矿井井下突水和污废水处理系统非正常运行。风险减缓措施有:作好对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探放水工作,先探后掘,有疑必探,并备好相应的排水设施等应急技术措施;确保水处理设施及排水管道的正常运行;二、四采区井下水仓容积均为1200m3,且矿井水处理站调节池容积为850m3,能满足事故条件下24h正常涌水量需蓄水要求,可有效避免矿井水事故排放;为避免生活污水事故排放,生活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容积为240m3,以满足事故条件下24h正常生活污水量储存要求。 加强风险管理,企业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应急救援演习。定期对生产装置检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降低事故发生几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