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19年6月14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19年6月14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6月14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6月14日(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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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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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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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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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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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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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牡丹江星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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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环建审〔201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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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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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决定全文:
关于牡丹江星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牡丹江星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由牡丹江智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牡丹江星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牡丹江市西海林街76号,租用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驻牡丹江办事处的闲置厂房,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本项目经营内容包括检验车位、举升机位、配件库房、钣金车位、喷漆房(成套设备封闭房屋)、接待室、办公室及客户休息室等,主要维修中大型车辆,预计年维修量300台。租赁面积1200 m2。项目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11.4万元。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止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挡,粉性物料采取封闭、遮盖措施,设备安装、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施工场界扬尘浓度须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禁止高噪声设备夜间施工,施工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标准要求;施工期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废弃建筑材料及时清运至市政部门批准的地点倾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烤漆房废气经过滤棉处理、喷漆车间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后经机修车间15m排气筒排放。烤漆房、喷漆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有机污染物去除效率可达90%,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排气筒的高度不能满足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三)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生产废水由车间集水槽集中收集,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产生的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的达到《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表2间接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牡丹江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调漆室、喷漆车间和危废暂存间做好防渗措施,保证无渗漏缝,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要求。
(四)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本项目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废包装材料、废零部件等一般废物由再生物资厂家回收再利用;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油漆桶、漆渣等危险废物,存入危废暂存间,交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的设备,设备机座设置减震装置,加强生产管理,定期维护设备,所有生产工序均在室内进行。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由环境执法部门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要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转交所在地环境执法部门,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4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6997575(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牡丹江市西三条路517号
邮 编:1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