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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重鑫兴新材料技有限公司8万吨/年聚甲醛一期4万吨/年项目 |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北部产业园,葛洲坝爆破公司北侧,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南侧,大唐北一电厂东侧 |
新疆国重鑫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新疆国重鑫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8万吨/年聚甲醛一期4万吨/年项目位于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占地面积160541.9万平方米,地理坐标:东经E89°13'29.23",北纬44°51'41.63"。建设性质属新建。 本项目为8万吨/年聚甲醛树脂项目的一期工程,主要建设甲醛单元、二氧戊环单元、三聚甲醛合成单元、聚合及后处理单元,各单元均建设两套装置,配套建设办公楼、原料罐区、成品包装及仓库、车辆装卸栈台、化学品库、中央控制室、空压制氮站、脱盐水站、换热站、焚烧单元、变电所、循环水站等公用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实现4万吨/年聚甲醛树脂的生产规模。 本项目总投资14888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60万元,占总投资的0.78%。 |
(1)有组织废气 厂内有组织废气主要来自TO焚烧炉、RTO焚烧炉和CO催化焚烧装置尾气,其中TO焚烧炉和RTO焚烧炉均采用轻柴油作为伴烧燃料。项目设置一台TO焚烧炉主要用于焚烧甲醛分离塔顶冷凝的有机废液、二氧戊环单元反应釜、脱重塔和碱回收产生的共计四部分残液。TO焚烧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限值,尾气通过3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设置一台RTO焚烧炉,配合水吸收塔,用于处理各单元有组织有机废气,车间、库房、污水站通风存在的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气筒高度为25m,尾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和表6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设置一台催化燃烧装置(CO),专门用于处理甲醛制备单元有机废气,排气筒高度为25m,尾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和表6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 厂内无组织废气主要来自储罐区、设备动静密封点、装卸区、污水站等,其中储罐采用氮封等方式减少大小呼吸气的排放,设备动静密封点及装置事故泄露、车间、污水站和库房产生的无组织VOCs,固定顶罐收集的VOCs均通过RTO焚烧进行处理。经治理后,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苯与颗粒物厂界落地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要求。无组织甲醇、甲醛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运营期做好厂内VOCs例行监测工作,厂界四周设立VOCs在线监测,对VOCs进行实时监控。 (3)废水 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稀醛回收单元甲醛回收塔废水和聚合后处理单元切粒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G/T3923-2007),回用于生产用水不外排。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A/O生化处理+BAF深度处理+超滤中水回用工艺。脱盐水站产生的少量软化水排水经污水站浓缩工艺处理后,依托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采用余热+强制循环蒸发+TVC+后处理工艺,处理后的尾水可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尾水最终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4)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压缩机、泵机等设备噪声。为减少噪声,新增设备应优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后,经预测,厂界噪声贡献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要求。 (5)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般固废主要为员工生活垃圾,厂内定点收集,定期清运至准东生活垃圾填埋场。厂内设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暂存的废铁钼催化剂、废铂钯催化剂、废碱渣、废原料包装、废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采用密封容器分类存放在专用的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废导热油更换后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污水站污泥定期清捞后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运营期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转移联系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工作。 |
本次公众参与调查于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7日在国家级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进行首次网上公示;于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11日在国家级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日报,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公示栏同步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本及相关信息;本次调查于2019年4月17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了拟报批公示。以上公示期内均未收到任何公众意见及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