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永春瑞丰鞋业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验收小组现场查阅并核实了我公司建设运营期环保工作落实情况。经认真研究讨论形成检查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截止2019年6月20日,已完成全部整改内容,经我公司自查,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企业自行验收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验收意见公示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㈠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位于永春县北硿华侨场山后小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8.37631°,北纬25.27950°,建筑面积约为3445m2。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年生产鞋(休闲运动鞋等)25万双,项目聘用职工70人,其中15人住厂,年工作时间300日,每日工作8小时。
㈡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09年2月26日,我公司委托华侨大学完成了《泉州市永春瑞丰鞋业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于2009年3月3日通过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审批,审批规模为年生产鞋(休闲运动鞋等)25万双。
项目于2009年6月开始建设,2019年5月5日建成竣工,2019年5月6日进入调试阶段。目前生产工况可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生产设备及配套的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根据国家现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2018年8月31日),项目属于该名录规定的简化管理行业,实施年限为2020年,公司将于实施年限前办理排污许可证。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
㈢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万元,约占其总投资的7%。
㈣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泉州市永春瑞丰鞋业有限公司项目的主体工程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二、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泉州市永春瑞丰鞋业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永春县北硿华侨场山后小区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3506043568
三、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水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可知,项目生活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浓度监测结果两日均值分别为:pH 7.15-7.87、COD 174mg/L、BOD5 71.2mg/L、SS 82mg/L、NH3-N 35.5mg/L,均能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等级标准。
2.废气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排气筒(Q1)主要污染物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两日均值分别为未检出、1.76mg/m3、1.98mg/m3、64.5mg/m3、排放速率两日均值分别为5.58×10-6kg/h、1.31×10-2kg/h、1.47×10-2kg/h、0.478kg/h;排放主要污染物苯、甲苯、二甲苯均能够符合《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56-1996)表1一级标准;排放主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能够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厂界上、下风向G1~G4监控点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两日最大浓度值分别为未检出、0.148mg/m3、0.209mg/m3、1.58mg/m3,苯、甲苯、二甲苯符合《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56-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厂界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厂界噪声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正常运营期间,北侧厂界昼间噪声值约为59.7dB(A)~59.9dB(A),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昼间4类标准要求;其他侧厂界昼间噪声值约为56.8dB(A)~59.2dB(A),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昼间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职工生活垃圾、冲裁过程产生的边角料、胶水空桶等。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5t/a,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鞋材边角料产生量约为0.1t/a,集中收集后由永春县桃城桂花废品收购站回收处理;胶水空桶产生量100个/a,由晋江市鑫茂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回收利用。
5.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放量为1344t/a,主要污染物COD、NH3-N排放量为0.0672t/a、0.0108t/a,均低于环评批复(永环审[2009]报告09号)的相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废水年允许排放总量≤0.204万吨;CODcr≤0.204t/a;氨氮≤0.031t/a)。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如下:
1.对项目建设信息的了解情况;
2.就项目建设对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的认识;
3.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4.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
5.对该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和具体要求等。
请公众提供个人准确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或单位住址及联系电话。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反馈对本工程建设的意见和看法。
泉州市永春瑞丰鞋业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0日
二 瑞丰验收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