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19年6月4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6月4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10日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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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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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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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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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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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县路宁采石场建筑用安山岩石料矿开采项目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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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建审〔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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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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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决定全文:
东环建审〔2019〕6 号
关于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县路宁采石场建筑用安山岩石料矿开采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东宁县路宁采石场:
你单位呈报的由重庆九天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县路宁采石场建筑用安山岩石料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迁建)项目,拟建于东宁市东宁镇万鹿沟东,开采物种:建筑用安山岩石料。开采规模:3万立方米/年。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6万元。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表土剥离过程、湿式钻孔、集堆和铲装过程、排土场、堆料场等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深孔爆破,爆破前通过水封爆破抑尘措施,矿石装卸过程中尽量降低矿石落料的高差,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加工区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排放的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排放限值要求。表土暂存场、排土场通过洒水抑尘,成品料场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洒水车定期对场内道路进行洒水抑尘,运输车辆途经村屯等敏感区域时应降低车速,减少在大风天气运输,对砂石进行苫盖,运输时在沿途道路用洒水车洒水,如洒落砂石及时清扫,如路面破损及时维修硬化。
(二)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场外设置截水沟、排水沟,矿区内设置防渗蓄水池,蓄水经沉淀后全部用于生产过程降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堆肥处置。
(三)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剥离的表土暂存于表土堆场,表土堆存场四周布设浆砌石挡墙,在表土暂存场四周设置排水沟,这部分土方用于恢复期植树造林;剥离掉的土岩部分用于加填采坑,剰余部分外售;石粉、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以袋装的形式暂存在加工区,作为副产品外售;炸药包装物(纸壳、塑料等)暂存在一般固废收集箱,由爆破部门进行回收;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要求采取防渗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安装消声器、隔声罩等措施,在布置上尽量远离外环境噪声敏感点,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爆破时间,控制爆破频次,严禁夜间爆破,改善爆破方法。破碎筛分加工过程采用基础减振,设置防振橡胶。禁止使用超过噪声限值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经过居民区时应当减速缓行,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合理安排运输时间,预留环保资金,对运营期周边村屯等敏感点进行跟踪监测,对超标敏感点采取噪声污染治理措施,如安装隔声窗等措施。
(五)加强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占地,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减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原地貌。对采完的平台进行绿化,各种施工活动严格控制在施工区域内,临时用地区域待施工后,及时进行土地平整,进行植被恢复措施。项目设置截流沟。服务期满矿山闭矿时,企业应对采矿造成的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对场地进行清理、平整,种植当地常见林木,恢复矿区生态环境。
(六)风险防范保护措施
建立矿区露天开采作业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参数施工,及时处理坍塌区,露天爆破作业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规定执行,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4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3668060(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东宁市人民办事服务中心
邮 编:1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