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环审字[2019]11号
关于寿光泽润塑业有限公司年产8000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寿光泽润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寿光泽润塑业有限公司年产8000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寿光市台头镇丰台路北段东侧,租赁寿光市宏达稀土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及附属设施进行建设。项目总投资15615.6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7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生产车间2座、原料仓库1座,利用现有成品库2座、办公室1座;购置破碎机、漂洗机、造粒机等生产设备108台(套);项目年生产再生塑料颗粒(中间产品、全自用)69000吨、外购非再生塑料颗粒7500吨及色母粒4300吨用来生产塑料制品;项目安装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清洗、造粒)、塑料制品生产线(吹塑)各14条,可形成年产PE塑料周转箱12000吨、PP塑料周转箱12000吨、PET塑料周转箱36000吨、混合类塑料周转箱20000吨的生产能力。
该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项目代码为2019-370783-29-03-005082;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能够得到缓解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营运中,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环境风险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须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台帐管理制度,明确原料来源及利用、产品去向、生产及环保设施运行等情况,长期存档备查,确保原料不含医疗废物、危险废物。
2、落实施工期扬尘、噪声、固废等环保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抑制施工扬尘;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段等措施减少施工噪声造成的影响;规范处理施工垃圾。
3、项目要做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收集和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要立足于废水回用,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不能回用部分和生活污水由管网排入台头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须达到污水处理厂进水、《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相关要求。
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做好厂区分区防渗工作,强化废水收集、处理、回用、排放系统及原料存放区、应急管线、事故应急池等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周边地下水造成影响。按报告书要求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开展动态监测。
3、项目生产以电为能源,不得新建燃料锅炉。项目各破碎工序粉尘排放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要求;项目各熔融造粒、吹塑工序废气排放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要求;项目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要求;项目须核算有组织废气环保设施处理效率。
污水处理站和生产车间须密闭,加强废气收集处理和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做好厂区绿化,厂界无组织废气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要求。
4、落实好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降噪措施,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物隔声、消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综合利用和处置措施。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对应修改单要求规范设置固废、危险暂存场所。循环水污油和油泥、废活性炭、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产中若发现报告书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6、项目排入外环境的主要污染物须控制在COD 0.161吨/年、氨氮 0.0081吨/年范围内。
7、落实好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动态跟踪监测,规范设置有组织废气永久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规范污水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
8、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加强员工环境风险防范安全教育,切实提高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9、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领排污许可证。
四、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请寿光市环境监察大队、寿光市台头环保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抄送:寿光市环境监察大队,寿光市台头环保所,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办公室 2019年5月30日印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