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德市好益家家具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6MA31J7XG7H
法定代表人:赵岩灿
地 址:柘荣县砚山洋工业区38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处于建设阶段,厂房面积约450平方,尚未投入生产。主要从事定制家具,主要原辅料为生态板。主要已建的设备:开料机1台、封边机1台、打孔机1台等。该公司主要生产工艺:生态板-开料-封边-打孔-质检-包装。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家具加工生产项目环评报告表尚未办理,厂房已租赁,设备已基本配套建设完成,尚未投入生产,属于未批先建情形。
同时,查明你剪刀厂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目前为40.2万元。
证明以上的事实证据有:
1、2019年5月2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19年5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岩灿的现场检查笔录、5月17日对你公司现场拍摄的照片、5月2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岩灿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尚未依法报批家具加工生产线项目环评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
3、2019年5月20日向我局提交《厂房租赁合同》证明年租金为4.2万元,于2019年6月12日向我局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闽发改备(2019)070036号】证明该公司项目投资为36万元。目前你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40.2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等相关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柘荣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柘环违改字〔2019〕11号),于2019年6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柘环罚告字〔2019〕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因此我局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20日、2019年6月18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建设,按照《柘荣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柘环违改字〔2019〕11号)要求,严格落实整改;
(二)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0.2万元百分之一人民币肆仟零贰拾元(4020元)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建设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柘荣县财政局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柘荣县支库
预算级次:县级
科 目:103050199
名 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监缴机关:柘荣县财政局
备 注 栏:柘荣生态环境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柘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柘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5日
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
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