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批准葫芦娃药谷口服固体车间GMP扩建及研发中心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葫芦娃药谷口服固体车间GMP及扩建及研发中心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04月24日-2019年04月2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葫芦娃药谷口服固体车间GMP及扩建及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海南海口国家高新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二期四路8号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谷生产基地厂区内
三、建设单位: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本项目地点位于海口国家高新区药谷二期四路8号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厂区内(项目地理坐标:N19°59' 20.28";E110°14' 52.07"),本项目为原有单体内扩建项目。扩建内容包括两方面:扩建一个口服固体制剂车间和扩建质检中心。扩建口服固体制剂车间利用原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楼的第一层(现状为仓库)建设固体制剂生产线,改造面积2715m2,建设一条颗粒剂生产线;一条片剂生产线;一条胶囊剂生产线。扩建质检中心是利用原质检研发大楼的第六层(现状空置)进行改造,改造面积1097.01m2,实验区和办公区,实验区合理分布研发实验区、检测中心区、稳定性试验区、化学试剂储存室、制剂物料储存室等。本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颗粒剂6.2亿袋,片剂3亿片,胶囊剂10亿粒。项目本次扩建总投资15588.28万元,原有已投环保投资200万元,新增环保投资60万元,新增环保投资占本次扩建总投资的0.38%。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运营期
1)废水
扩建项目的水污染源主要是生产废水(包括车间地板清洗、设备清洗废水)、员工生活污水、锅炉冷却排水还有研发中心的实验室低浓度清洗废水;清下水(制水系统产生的浓水和冷却塔排水)。根据工程分析,扩建工程废水量为29.43m³/d、7357.5m³/a。项目废水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和隔油池预处理后,实验室低浓度废水经酸碱中、灭活处理后与车间清洗废水、锅炉冷却水一并进入污水处理站,经原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后排入药谷四路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白沙门污水处理厂处理。而清下水主要是纯水制备排放的浓水和冷却塔冷却水,排水量为10.28m³/d、2570m³/a,清下水经总排放口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扩建完成后全厂废水量为116.3m³/d、29075m³/a。项目废水中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实验酸碱废水经中和池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起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实验室高浓度的实验废液经灭活后作为危废处置;纯化水制备过程排放的浓水和冷却循环塔排放的冷却水为清净下水,清下水排水量为68.14m³/d、17035m³/a,清下水经总排放口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根据《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建GMP制药厂项目(N06口服固体制剂车间、口服固体颗粒剂车间及前处理提取车间)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经检测满足《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污水处理达标后接入药谷四路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白沙门污水处理厂。
2)废气
本项目扩建后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来自于燃气锅炉废气(NOx)、生产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粉尘、实验室有机废气、发电机废气、食堂油烟、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房臭气等。
(1)锅炉废气
本扩建项目新增1 台6t/h 的燃气锅炉,型号为WNS6-1.25-YQ,新增锅炉废气与旧锅炉共用一根烟囱排放,内径类比估算为1.0m。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燃气锅炉需要安装低氮燃烧器,建议新旧锅炉整改安装低氮燃烧器,另外,原锅炉烟囱高度未满足高出周边200m内建筑3m以上,周边200m的建筑物最高为综合大楼23.6m,因此扩建后锅炉烟囱高度应增高至27m。
由导则推荐的估算模式预测结果可知:扩建工程锅炉废气排放的NOx的最大落地浓度占标率为7.9%,最大落地距离25m;扩建完成后锅炉废气排放的NOx的最大落地浓度占标率为9.07%,最大落地距离27m。氮氧化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max<10%,选取二级评价。根据HJ2.2-2018 的要求,二级评价不再用预测模式进一步进行预测,只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算。经预测,本项目扩建后的锅炉废气可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燃气锅炉)”标准要求,即氮氧化物为109.85≤150mg/m3,烟气黑度(格林曼级)≤1。
本项目所在区域全年主导风向为东北风,夏季主导风向为东南风,大气的影响区域主要在本项目西南方向,影响范围主要在排气筒为中心的100m范围内(此范围内影响的浓度占标率Pmax<1%,最大落地浓度<0.0025mg/m3)。项目周边的敏感目标主要是东南侧50m处的永庄村,西南面约240处的海南安置农场,西北面约400m处的海南省托老院,东面约1.5km的业里村,东南面约1.3km的北京大学附属小学海口学校,东南面约2.0km的恩祥新城北大华府-A区。项目扩建后锅炉废气对周边敏感点的影响较小。
锅炉烟囱高度符合性分析: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关于燃气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m,且高出烟囱周围半径200m内的建筑物3米以上。”,本项目新增一台锅炉,与原有锅炉共用一根烟囱,项目位于药谷二期园区内,周边200m范围内的建筑最高是综合楼23.6m,因此,本项目烟
囱高度设置为27m,内径为1.0m,符合本项目的锅炉烟囱高度要求。
(2)实验室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来源于实验室检测化验、配制溶液、试剂静置挥发产生的少量酸雾、挥发性有机废气以及食堂油烟。
实验室废气通过通风橱和万向集气罩收集后,经过高效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过滤去除无机、有机气态污染物,最后由专用的排气筒集中到实验室楼顶排放,排气筒高度约24m。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车间有机废气
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药品原料和药品成品本身存在一些异味,原料车间药品反应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成分有苯、甲苯、二甲苯、等。原料药生产反应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引至楼顶,经光氧催化氧化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排气口7m。根据VOCs检测结果最大值2.01 mg/ m3,符合《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5-2016)表1中排放限值(VOCs排放浓度小于等于150 mg/ m3)。
车间废气通过车间安装洁净空调排风系统(各十万级洁净车间的空调排风系统风量均为6500m3/h)收集后,通过空调系统排气口(3m高)外排,车间废气通过安装洁净空调净化系统后排放,排放均可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车间粉尘
本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源主要为生产过程中逸出的少量粉尘。粉尘逸出主要发生在粉碎及过筛、称量、制粒以及压片等工序。根据药品GMP认证的要求,生产全部在密闭的车间内进行,产生少量的粉尘经设备自带的吸尘装置吸附收集。另外生产车间的设计为局部百级~万级洁净区,车间废气通过车间安装洁净空调排风系统(排风系统风量6500m3/h)净化后排放,不允许有粉尘排出,同时生产车间产生的粉尘经设备自带的专门除尘吸尘装置收集。废气经车间墙面排气口排放,呈无组织排放形式。经检测其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车间的粉尘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无超标点,因此无需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5)污水处理站和垃圾收集点恶臭
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位于项目地块西侧,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地埋式,生活垃圾房采用密闭式,垃圾及时清运且定期消毒处理,并且周边加强绿化,污水站和垃圾收集房的恶臭物质主要以H2S 和NH3为主。污水处理设施废气需要进行除臭除味、消毒处理并加强绿化,经除臭除味、消毒处理后,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3)噪声
本项目扩建运营后主要高噪声设备为粉碎机、制粒机、混合搅拌机、干燥机、空压机、风机、空调冷冻机组等机械动力设备,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在室内操作、利用建筑物隔声屏蔽,加强维护和检修保养,合理布局,在设备基座与基础之间设橡胶防振垫,在设备各接口处采用软联接,分室隔离等措施减振,可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本项目建设对区域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废PVC膜、废纸箱、废纸)、实验废渣、污泥、不合格产品、废机油、废活性炭、化验室固废和化验室废液等。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药谷环卫部门及时清理,送至海口市颜春岭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废PVC膜、废纸箱、废纸)经收集后交由废品收购站回收回收处理;产生的危险废物(实验废渣、污泥、不合格产品、废机油、废活性炭、化验室固废和化验室废液等)统一收集后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再统一交由海南交宝来工贸有限公司收运处置。经过以上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影响较小。
七、听证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八、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电话:0898-68513200
电子信箱:hkshenpiban@163.com
通讯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42号海口市政务服务中心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