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洁生产要求。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使用先进的工艺与设备,努力提高各原料的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生产过程加强设备的检查维修,杜绝“跑、冒、滴、漏”现象,防止物料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职工素质,杜绝人为事故发生。 2.废水污染防治。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区地面清洗废水、垃圾运输引桥冲洗排水、地磅冲洗废水、初期雨水、车间清洁废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除盐设备反冲洗排水、发电机组循环水、冷却用水、锅炉定连排污清洁废水及降温废水和旁流水处理无阀过滤器反冲洗排水等。其中,锅炉定连排污清洁废水及降温废水和旁流水处理无阀过滤器反冲洗排水全部回用,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区地面清洗废水采取“预处理+调节池+厌氧反应器+一级硝化反硝化+外置式MBR+化学软化+TUF+RO反渗透膜”工艺处理后回用于其他用水单元;其他废水采取“调节池+缺氧池+MBR膜系统”工艺处理后回用;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发电机组冷却循环用水,该水为清净下水,外排废水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 3.废气污染防治。项目废气主要包括垃圾焚烧烟气、恶臭气体和粉尘等。垃圾焚烧烟气采取“SNCR+旋转喷雾半干法+干法+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座80m高单筒双束式烟囱排放;对垃圾卸料大厅、垃圾坑、垃圾运输车辆及渗滤液处理系统等恶臭气体产生源采取封闭隔离、加强管理等措施,正常工况下使垃圾坑等密闭空间内形成微负压,将恶臭气体引入至炉膛作为焚烧炉助燃空气焚烧处理,在焚烧炉停炉等非正常工况下将臭气收集至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并喷洒植物液剂后通过上述80m高单筒双束式烟囱排放;在负压系统故障或设备检修时,及时进行天然植物提取液等空气净化产品的喷洒工作,确保达到除臭、净化空气的效果;对产生粉尘的半干法石灰仓、石灰仓、干粉储仓、活性炭储仓、水泥储仓等场所,在其顶部均设置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处理后在各建筑物顶部排放。 4.噪声污染防治。优化总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新增高噪声设备采用消音、隔声、减震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 5.固废污染防治。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废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飞灰经稳定化处理后,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或经鉴定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的相关标准要求后,送往遂川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处理;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等送入垃圾坑焚烧处理;炉渣委托相应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其他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并定期交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危废暂存库应设警示标志,并做好地面防渗防腐工作,严禁露天堆放。 6.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日常环境管理,防止项目废水、物料渗漏对地下水和厂区土壤造成污染。项目成品、原料、固废均需存放于固定场所内,不得设置露天堆场。按照“源头治理、分区防治”的原则,对主厂房、初期雨水收集池、垃圾坑、飞灰固化间、垃圾卸料大厅、渗滤液处理站、油罐区等场所需按照有关要求采取重点防腐防渗措施。 7.风险防范措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装备,按要求设置相应容积的事故应急池(调节池1400 m3、事故池700m3、消防水池650m3),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出现污染事故,须立即停产,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并削减污染影响,确保环境安全。 8.卫生防护距离。项目所确定的厂界向外300m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9.规范整治排污口。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项目焚烧炉烟道排口应设置在线监控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测因子包括炉膛温度、烟气量、颗粒物、氧含量、SO2、NOx、CO、CO2、HCl等,在线监控设施应与环保部门联网,实行实时监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