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9〕36号
沂南县鑫利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0534484230
地址:沂南县青驼镇南店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兰英
我局于2019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t/h锅炉废气排气筒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炼油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以上事实,有沂南县环保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17日以《沂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沂环罚告字〔2019〕36号)告知了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17日《沂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沂环罚告字〔2019〕36号)、《沂南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第62条设置了监测点位和采样平台,但设置不符合规范,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按照案审会意见,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2、处罚款拾万(¥1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