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期 1.矿方应先行建设水处理站及排污设施,矿山井筒及井巷施工过程中排放的井壁淋水、井下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进入先行建设的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用于施工用水、施工场地防尘用水,不得外排。 2.加强施工机械的使用管理和保养维修,加强施工区地面清扫,并洒水抑尘。水泥和其它细颗粒散装原料,应密闭贮存和运输,避免露天堆放。 3.尽量采用低噪声的设备,并对设备定期维修、养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噪声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和有关规定,避免噪声扰民。 4.矿山基本沿用原有工业场地及生产设施,改造部分设施,无新增占地。施工结束应做好各场地绿化。井巷工程掘进废石除用于矿井场地建设填方外,剩余置于废石堆场处置;建筑垃圾作为地基填筑料,各类包装箱、纸等由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存放,统一运往废品收购站进行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运往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 (二)运营期 1.储矿场、废石转运场地均建设为棚架式,且地面硬化处理,周边设置喷雾洒水,生产时降低装卸落差,减少扬尘产生,降低扬尘对环境空气和人体健康的影响。确保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水污染防治措施 (1)矿坑水。根据《报告书》,矿坑水正常涌水量为230m3/d,最大涌水量为689m3/d。主要污染物为SS、COD、铅、锌等。项目矿坑水处理站拟采用“调节池+混凝沉淀+过滤+部分消毒”处理工艺,处理规模30m3/h。 矿坑水采用以上工艺进行处理后SS去除率可达90%,COD去除率可达50%,铅、锌、去除率可达50%。确保矿坑水处理后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2直接排放限值要求(确保Mn、石油类指标浓度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要求,Fe指标浓度满足《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12-1999)表3中一级标准)。部分处理达标的矿坑水经消毒后回用于井下防尘用水、地面生产系统防尘洒水、场地、道路防尘及绿化用水等,其余部分处理达标后采用排放至徐家沟小溪。 (2)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主要来自于机修车间、办公楼、浴室、职工食堂、职工宿舍等生活行政福利设施,污水水量约19.78m3/d。生活污水中主要污染物为SS、BOD5、COD、NH3-N。生活污水分别预处理后采用调节池+具有脱氮除磷的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处理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排放至徐家沟小溪。 (3)废石场淋滤水。废石淋溶水产生量与废石堆场汇水面积、大气降雨关系十分密切,在建设过程中,在废石堆场四周设截排水沟,将场外的雨水导流至挡渣坝外排放;同时,在拦渣坝下游修建淋溶水收集沉淀池(100m3),废石堆场产生的少量淋溶水经沉淀池收集后,复用于废石堆场防尘洒水,不得外排。 (4)工业场地淋滤水。项目储矿场设置半封闭棚架式三面围挡结构,评价要求对工业场地生产区域进行硬化。工业场地内沿地势设置淋滤水收集沟,收集沟末端设置淋滤水池(200m3),淋滤水经沉淀后引至矿坑水处理站与矿坑水一并处理。对工业场地其他区域,应做好硬化及绿化工作。同时,工业场地应做好截排水措施,实行“雨污分流”。 (5)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污废水管道、污水处理池及储存池应按防泄漏设计要求和标准施工;加强现场管理,减少跑、冒、滴、漏,以至杜绝。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本项目重点防渗区为危险废物暂存间;一般防渗区为矿坑水处理站、沉淀池、生活污水处理站、化粪池、污泥干化池、应急事故池(正常工况下闲置);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重点防渗区的防渗措施须满足等效粘土防渗层厚度Mb≥6.0m,K≤1×10-7cm/s;一般防渗区的防渗技术要求是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渗透系数K≤1×10-7cm/s;简单防渗区地面采取一般硬化。 (6)井泉保护措施。评价范围内分布5个泉点(均无饮用功能),运营期应加强对各个泉点的流量观测。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矿山工业场地压风机房、水泵房和通风机等产生的空气动力噪声;机修车间等产生的机械噪声等。评价主要采用减振、吸声、消声、隔声等声学治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时清运到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矿坑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处理后定期清运至废石堆场进行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经干化满足入场要求后与生活垃圾一并清运到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掘废石运至废石场堆存,废石场的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Ⅰ类场要求。 危险废物。废机油、油泥均属危险废物,矿井机械维修均在厂房内进行,不得置于室外,换下的含油零部件不得随意丢弃,在修理车间内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5m2)用于暂存上述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应定期交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 5.生态保护措施 为确保井田范围内建筑物、村寨房屋、工业场地、进场公路的安全,必须按相关规定对井筒、矿区边界留设保护矿柱。开采引起的地表下沉有不确定性,应对开采沉陷区进行地表沉陷观测,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进行实时监测,如砖墙出现裂缝、门窗严重变形等,要采取维修加固措施,严重者要进行搬迁,其搬迁安置及维修加固费用应由矿方承担。服务期满后对工业场地和废石堆场进行覆土绿化,并采取生态恢复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