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业鸿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的《厂房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评价目的明确,评价结论基本可信,提出的环保措施基本可行,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和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2019-450722-20-03-009570)属改扩建项目,位于浦北县寨圩镇工业园区,法人代表:唐健。项目总投资2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7万元。项目扩建占地面积13335m2,总建筑面积16380m2。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厂房、仓库,与现有厂房、仓库连接,办公楼和综合楼依托现有,扩建生产线6条,年产3.0万立方米胶合板,生物质蒸汽锅炉由4t/h技改为7t/h,配套锅炉除尘、锯边、砂光除尘等环保措施。项目扩建完成后年产6.5万立方米胶合板,生产工艺流程包括旋切、烘干、涂胶、组坯、预压、热压、裁边、抛光、斜磨等。在严格执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环境影响均可得到有效的控制,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1、废气
项目施工场地定期洒水抑尘,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场地要冲洗轮胎。营运期锅炉废气通过采用“水浴+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35m烟囱排放;锯边、砂光等粉尘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热压工序产生的甲醛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以及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加强车间通风,减少甲醛废气影响。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甲醛废气、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2、废水
厂区范围内按雨污分流制建设完善管网。项目生产废水为锅炉除尘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入浦北县寨圩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
项目施工期安排施工设备错开使用时间,避免夜间施工锤击,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限值。营运期采取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通过距离衰减,基础减震等措施降噪,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南面厂界靠近公路一侧达到4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做好施工固废与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及无害化处理工作。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边角料、木屑粉尘集中收集后外售;包装袋外售物资回收部门;锅炉灰渣给农户用作肥料;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胶水渣按危废要求进行收集存储,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胶水渣给生产厂家回收利用。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通过验收的,则停止运行整顿。未落实本批复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检查和处理结果。
五、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报钦州市浦北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钦州市浦北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