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环审批〔(略)〕(略)-(略)号
项目代码:(略)
仪征子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江苏卓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略)万平方米PVC发泡人造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批复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在项目符合扬州(仪征)汽车工业园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项目位于汽车园新增用地约(略).5亩,新建厂房总建筑面积(略)平方米,购置电脑自动计量系统、冷搅拌机、涂布机、压花机、5立方空压机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全厂新增年产(略)万平方米PVC发泡人造革的生产能力。
三、在项目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项目给排水系统。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清洗废水、生活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接管要求后进入实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配料投料废气收集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略)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涂布、发泡、贴合烘干、浆料配制、印刷、压花及烘料工序废气收集经“铁碳微电解+芬顿氧化+2台碱液喷淋洗涤塔+RTO焚烧+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略)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危废库废气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略)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工艺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中的标准。食堂使用天然气为燃料, 食堂油烟经处理后通过附壁烟道至楼顶排放,油烟排放浓度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略)-(略))中的要求。
(四)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的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中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六)《报告表》提出本项目建成后以人造革车间边界向外设置(略)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七)充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确保环境安全。采用相应的防范措施以免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制定有针对性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防止生产储存及装卸输送过程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八)根据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等事项。
四、项目建成后,新增/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
(一)废气污染物:(略)S≤1.(略)/1.(略)吨,NOX≤2.(略)/2.(略)吨,颗粒物≤0.(略)/0.(略)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略)3-N≤0.(略)/0.(略)吨,TP≤0.(略)/0.(略)吨,TN≤0.(略)/0.(略)吨。
(三)固体废物:(略)
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略)](略)号)做好信息公开,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单位应对RTO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略)]4号)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做好信息公开。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