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创新中心关于腾飞场地现场管理服务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苏州长昊怡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创新中心的委托,就其所需腾飞场地现场管理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本次谈判采购。
一、项目概况:
1、采购编号:SZCHYT2019-Y-T-001;
2、采购预算: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
3、采购内容:腾飞场地现场管理服务;
4、服务地点: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创新中心指定地点;
5、服务期限:1年;
6、采购需求简要说明:
(一)项目概况
项目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新平街388号11幢,建筑面积约3454平方米,使用面积约2750平方米左右,整幢楼屋为1-5层,1-4层为独立办公室及会议室,5层为多功能厅。目前入驻率为15%,预计2019年下半年入驻率将达到80%。
(二)服务内容
1、各楼层系统巡检服务:各楼层电路巡检;大厅显示屏检测及维护;监控系统检查;楼层无线网络检测;楼层漏水巡检;固定资产保管;消防巡检。
2、客户服务:卫生巡查;接待领导现场场地考察;配合客户选择办公场地;新客户入驻对接;公共区域维护;绿植巡查;顶楼花园维护。
3、日常事务管理:负责订水、收发快递;门禁卡办理;物业对接;接待访客服务。
4、政策咨询服务:政策咨询。
(三)项目总体工作要求
1、成交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人员须全部驻场服务,工作任务由采购单位统一分配和管理,工作绩效由采购单位考核,对于工作持续不能满足采购单位要求的人员,采购单位有权提出更换,考核办法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协商制定。
2、成交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人员须签署相关保密协议,承担工作中接触相关内容的保密义务。
3、工作过程中以周报形式进行工作量记载,每周提交采购单位审核,用于服务费用的结算。
(四)人员要求
1、响应单位必须针对工作类别提供服务人员,每个类别至少提供1名服务人员,即本项目至少提供4名服务人员。
2、成交单位提供的服务人员合约期内原则上不予变更,人员变动需经采购单位审核批准。
(五)巡检服务要求
为采购单位此次采购服务范围内的系统、楼层进行定期或不定时检查,及时发现运行中存在的隐患,通过系统调整等手段,减少系统发生故障的概率,保证腾飞场地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合格供应商的一般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上述一般条件,响应文件中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或声明。
【说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报名及谈判文件的获取
1、报名时间:自谈判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06月20日,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时作自动放弃;
2、报名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60号38幢1101室;
3、工本费: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现金收讫,售后不退;
4、供应商报名时应出示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复印件留存,并现场填写报名登记表:
(1)《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之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授权)。
四、响应文件接收及谈判信息: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06月21日13:30-14: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06月21日14:00(北京时间);
谈判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楼)。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有关信息将同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敬请留意!
六、本次谈判联系事项:
1、采购人: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创新中心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
联系人:张艺
联系电话:0512-66681615
2、采购代理机构:苏州长昊怡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60号38幢1101室
联系人:卢海波,严丰
电话/传真:0512-62700513,17314271027
邮政编码:215121
3、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监督电话:0512-66681170
七、其他应说明事项: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未依照谈判公告要求办理报名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报名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
八、公告期: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