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谈判响应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的有效复印件(均应加盖谈判响应供应商公章):
1、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有效复印件。
2、近期(上一月或上一季度或2017年度或2018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包括如下:
(1)(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小企业可不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2)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依法免税的谈判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谈判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说明:若谈判响应供应商因新注册成立、“一照一码”、“营改增”等政策调整、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政策、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变动等原因无法提供上述(1)-(3)证明材料的,应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交如实的情况说明。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谈判代表在谈判现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
6、谈判响应供应商应在本项目采购信息发布之日起至谈判截止时间前,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获取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并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交上述2个网站获取的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完整截图。
7、谈判响应供应商应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交有无行贿犯罪情形的说明或承诺。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谈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