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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的有效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1、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近期(上一月或上一季度或2018年度 )的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的有效复印件,包括如下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小企业可不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2)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说明:若投标人因新注册成立、“一照一码”、“营改增”等政策调整、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政策、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变动等原因无法提供上述(1)-(3)证明材料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如实的情况说明。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投标人需具备《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有效复印件。
6、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7、投标人应在本项目采购信息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获取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上述2个网站获取的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完整截图。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