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设备第一批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提供三证合一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附相关书面声明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财政部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投标人需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2官网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络截图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2016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无违法违规、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及质量问题之一(投标人须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详见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承诺书);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须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详见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承诺书); 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须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详见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承诺书); 6.投标人所投产品如为医疗器械的,如为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且生产范围包含该产品;如为所投产品的代理商或授权供应商,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且经营范围包含该产品; 7.投标人所投产品如为医疗器械的,须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的扫描件,原件备查(开标时,该证应在有效期内;若不在有效期内,则需提供该证和所投产品在该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药监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8.投标人必须提供由设备制造商或授权的中国总代理签署的合法有效的保修、维修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