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那甲镇中心校章程
(2018年10月20日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前 言
德保县那甲镇中心校始办于1912年,初创时校名为德保县那甲完全小学,设校董会。上世纪七十年代附设初中。2014年九月,迁入现在的校址改名那甲镇中心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的权利,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德保县那甲镇中心校,简称为那甲中心校,英文表述为De'bao najia Central Primary School,学校地址为德保县那甲镇那甲街1号,邮政编码为533703。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招生对象为学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学生。学校按照教育行
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办学。
第五条校徽

1.校徽立意名称:
“腾飞翱翔”。
2.校徽构图寓意:
① 整体图案为一个同心圆,象征那甲镇中心校全体师生同心同德、团结奋进、和谐发展、勇创一流学校的坚定信念。
② 校徽中心图案是 “那甲”二个字首字母n、j艺术变形处理后的组合,n犹如一座大门,象征知识之门、智慧之门、成功之门;j犹如一位运动健儿,寓意孩子们朝气蓬勃、勇往直前的精神面貌,又寓意着孩子们冲出校园,为祖国建设贡献力量梦想、决心。
③ 校徽中心图案腾空而起,富有极强的“腾飞翱翔”动感,象征学校具有奋发向上的时代精神,体现学校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培养人才的办学理念;象征着孩子们冲出大山,成就栋梁才之愿望。
3.色彩设计:
校徽采用了热情奔放、激人奋进的“红色”,高贵典雅、代表收获、兴奋的“黄色”和富有生机活力的“绿色”。既有宽松和谐、纯净健康、热情奔放之寓意,又有浩瀚广袤、腾飞翱翔之内涵,它是三种色彩的完美结合,鲜明亮丽、美观大方。
3.校徽的文字说明:
圆形校徽上弧是学校的汉语名称,下弧是学校壮语名称。
4.整体效果:
整个图案简洁明快、新颖大气、富有时代气息,具有很强的可辨性和亲和力,易于制作及在各种载体中使用。
第六条 校歌《志在蓝天》
那甲是我可爱的家乡;青山绿水景色美丽非常;冉冉升起的朝阳;是我走上学校的方向;校园充满阳光歌声笑声回荡;五星红旗迎风飘扬;这就是我成长的地方老师的教诲牢记心上;德才兼备学会奋斗自强;点亮崭新的希望 梦想插上美丽的翅膀;胸怀理想信念;立志为国争光;像不知疲倦的雄鹰;翱翔在浩瀚的蓝天上.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七条 办学理念:好习惯,益终生;自信心,成就人。
第八条 办学目标:文化立校 质量兴校 特色强校
学生培养目标:培养阳光、健康、快乐的社会主义新人。
教师发展目标:构筑求真、向上、优质的学习型团队。
学校中长期发展目标:创优质文化特色学校教育品牌,办孩子喜欢的、老百姓认可的家门口的好学校。
第九条 教风:爱生、务实、严谨、创新
学风:感恩、励志、合作、求真
校风:勤学、守纪、团结、活泼
校训:勤学、守纪、团结、活泼
第十条 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营造情趣盎然、心灵栖居、和谐灵动的智慧课堂;锻造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升华人性的温馨德育;扎实推进教育现代化。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那甲镇中心校教育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按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岗位设置,进行定编、定岗、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校长聘任,未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五)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六)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七)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八)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九)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十)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党支部,全面负责党务工作。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德保县那甲镇中心校教育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校教职工的队伍建设和师德教育,加强对各类群众组织的领导,保证和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和执行,保证和监督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资产处置以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等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论证,开展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建立完善职能部门论证、邀请专家咨询、听取教师意见、专业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学校党支部、校务监督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两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行政、教师、家长代表等参加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实行重大校务决策监督、财务监督、工程建设监督、重大事项监督、其他事项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设置校长室、教导处(含教科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积极发挥法制副校长在处理学校相关事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学校处理教师、学生申诉或纠纷,建立并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壮民族语言、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及壮汉双语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建设适合学生发展的课程。学校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材、教辅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国家课程全面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
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每一名教师都是德育工作者”的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让学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学校创新德育形式,开展适合的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八条 注重学校实际,创建学校特色。突现“动静搭配、文武兼修”育人特色。把学生培养成为一个自信、阳光、文明的现代小学生。深化体艺工作,重点做好快乐跳绳、书法教学,在人人学、人人会的基础上实行考级制,使学生有一技之长。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规章制度,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要求开设音乐、美术、书法课。利用当地教育资源,开发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艺术教育课程,培养学生艺术爱好。
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艺术活动,因地制宜建立学生艺术社团或兴趣小组。利用当地文化艺术场地资源开展艺术教学和实践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提供学生劳动和社会实践的机会,适当布置学生家务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初步掌握劳动技能。
学校重视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学校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科学开展心理辅导。
第三十二条 班级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最基层的组织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做好对学生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和能力。
第三十三条 构建以Internet为基础的管理信息系统,设立校园网,建立网络化的教育教学资源库,创设教师交流展示的平台,以实现教育教学信息资源的共享,推动学校的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实行秋季始业。学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执行学生考勤制度,每天统计学生到校、上课信息,实行缺勤跟踪。
学校坚持合理便利原则满足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需要,并为其学习、生活提供帮助。
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形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为学生统一提供三餐饮食和营养餐,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平衡,满足学生生长发育的需要,为偏远学生提供免费住宿。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财政渠道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依据绩效考核情况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拨款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促进学校发展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学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那甲镇的发展与建设。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县教育局、镇政府、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经德保县教育局核准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