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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的有效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1、投标人须提供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视为已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投标人须提供近期(上一月或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无法按照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开户许可证及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报价担保函。或其它等原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如实的情况说明。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也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开业不足三年的,承诺自开业以来的无重大违法记录也无行贿犯罪记录即可)。
5、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6、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