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略)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1.3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磋商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纳税凭证)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1.5 提供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2. 响应供应商必须具备从事本采购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能力以提供的第6点相关资质证书为准);
3. 除联合体外,不同响应供应商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接受作为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响应供应商:(略)
4. 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响应供应商须提供以上内容的查询结果(注:(略)
5.响应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磋商的,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授权;
6.响应供应商必须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及以上资质和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证书污染修复乙级及以上资质。;
7.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联合体参加磋商时,须满足如下要求:(略)
7.1 联合体主办方不超过1家,联合体成员单位不超过3家;
7.2 联合体磋商,要求磋商响应人联合体的每家成员单位同时具备上述第1-5条的资格要求;
7.3 联合体磋商,不要求响应供应商联合体的每家成员单位同时具备上述第6条的资格要求,但响应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整体资质须满足上述6条资格要求;
7.4 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磋商协议书,明确主办方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7.5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磋商响应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进行磋商响应,如有违反,其磋商响应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磋商响应将被拒绝。
8. 已登记报名并购买了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