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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城区街道办事处水木灵州社区委员会灵武市水木灵州“木华苑”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所在地区: 宁夏-银川-灵武市 发布日期: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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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项目概况

灵武市水木灵州“木华苑”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宁夏信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灵武市创业园区西侧大楼(略)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略)年(略)月(略)日 (略)点(略)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略)

项目名称:(略)

预算金额:<>

最高限价(如有):<>

采购需求:

收费项目

收费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物业费

住宅

0.(略)元/月/㎡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商业

0.6元/月/㎡

车位服务费

机动车地上车位

(略)元/年/位

按成本核算收取

机动车地下固定车位

(略)元/年/位

电梯费

2层

住宅(略)元/月

 

3层

住宅(略)元/月

4层

住宅(略)元/月

5层

住宅(略)元/月

6层

住宅(略)元/月

7层

住宅(略)元/月

8层

住宅(略)元/月

9层

住宅(略)元/月

注:(略)

合同履行期限:(略)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宁财(采)发[(略)](略)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企业、残疾人企业均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企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企业声明函》,分支机构提供的声明函不参与价格折扣。

4、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略)】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略)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略)

地点:(略)

方式:(略)

售价:(略)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略)年(略)月(略)日 (略)点(略)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略)日)

地点:(略)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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