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模式的,可不再提供);<>
②提交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
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可不再提供);<>
②提交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
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4)提供(略)年度或(略)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5)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授权代表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人在投标供应商(或投标供应商依法登记的分支机构)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注:(略)
止(3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七、其他补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