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受玄武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就其所需南京地铁板桥新城收储用地已拆迁地块复绿工程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南京地铁板桥新城收储用地已拆迁地块复绿工程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略)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略)楼(略)室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略)年7月4日(略)点(略)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略)
1.2项目名称:(略)
1.3采购方式:(略)
1.4预算金额:(略)
1.5最高限价:(略)
1.6采购需求:
(1)收集本项目基础工程资料;
(2)对收储地块内已拆迁的村组范围进行场地复绿;
(3)配合现场矛盾处理。
主要采购需求详见详见磋商文件。
1.7合同履行期限:(略)
1.8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略)
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略)年度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和利润表),或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并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略)
2.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2.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略)
2.4第2.1(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5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7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获取时间:(略)2年6月(略)日至(略)2 年6月(略)日(略):(略)
3.2获取方式:
地点:(略)
具体方式:
(1)投标人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须前往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略)
(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平台注册、信息检查、资料上传、费用支付所需时间,务必在本公告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前完成竞争性磋商服务费支付,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竞争性磋商。支付方式:(略)
(3)投标人可通过平台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电子档(竞争性磋商电子档与纸质文件不一致的,以纸质文件为准)及获取竞争性磋商服务费发票,发票由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投标人通过平台“发票管理”模块进行操作。投标人选择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在支付后3日内登陆前述模块下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选择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开标时在开标现场领取。非因招标代理机构或平台公司原因,发票一经开具不予退换。(4)平台网站首页“帮助中心”提供操作手册,投标人可以下载并根据操作手册提示进行注册、登录、支付、发票开具领取等操作。平台咨询电话为:(略)
四、响应文件提交
4.1 截止时间:(略)
4.2 地点:(略)
4.3磋商响应文件份数:(略)
五、开启
5.1 时间:(略)
5.2 地点:(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7.1本项目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发布公告。
7.2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
7.3勘察现场或答疑:(略)
7.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略)]5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条”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7条”中涉及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不再需要提供上述涉及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条”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7条”中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中标(成交)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胶装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投标人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诚信档案分在(略)分以下;
(3)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投标人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8.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8.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