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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

所在地区: 辽宁-- 发布日期: 202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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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关于做好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医药机构和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升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支持服务医药价格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医保发〔(略)〕1号)、《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医保办发〔(略)〕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略)〕2号)有关要求,省医保局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新平台)完善升级。经研究定于(略)年6月(略)日(略)时将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原平台)切换至新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换范围

通过新平台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交易业务(“骨科带量采购”仍在原平台开展);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药品、医用耗材编码的医药企业通过新平台开展产品挂网申报。新平台切换后,原平台相关功能关闭,未迁移的功能不关停、继续使用。

二、时间安排

(一)试运行时间。选取4家医药机构和涉及药品医用耗材相关企业(附件)于6月(略)日至(略)日通过新平台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新平台产生的数据真实有效且不删除。

(二)全面运行时间。原平台于6月(略)日0时起停机不再办理业务。(略)年6月(略)日(略)时后,全省医药机构及相关企业正式使用新平台办理业务。

三、操作方式

(一)系统登录。各级医保部门、医药机构、配送企业使用原平台账号登录(登录地址为https:(略)

(二)账号发放。试运行试点医药机构及相关企业在6月(略)日开启账号,其他用户单位在6月(略)日(略)时后开启账号。

(三)信息维护。首次登录新平台的生产企业(含视同生产企业)需要维护企业信息审核通过即可正常使用系统功能,医药机构和配送企业无需维护基本信息,可直接使用系统功能。

(四)数据核验。登录新平台核验挂网产品、配送关系、院内目录等数据准确性,如发现错漏数据,及时反馈,统一由技术人员进行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试运行新平台和原平台并行期间,切勿在两个平台操作重复业务。

(二)原平台停机前产生的在途业务,各用户单位需尽快在原平台完成。

(三)各医药机构、生产企业(含视同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熟悉并掌握新平台登录方式、各项功能模块,及早开展招采相关工作,新平台操作手册通过访问http:(略)

五、问题反馈

(一)试运行期间如出现问题,相关用户单位可加入试运行问题处理QQ群((略))进行反馈,技术人员将及时回复处理。

(二)新平台使用后,如遇问题通过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或咨询电话反馈,微信公众号问题反馈渠道将于6月(略)日(略)时开启。

系统使用咨询电话:(略)

附件:(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略)年6月(略)日

如果内容不全或者附件请点击网址查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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