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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东劳人仲案字〔2025〕197号)

所在地区: 广东-河源-东源县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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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东劳人仲案字〔(略)〕(略)号)
来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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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铜人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谢武亮诉河源市铜人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金、年休假工资、二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于(略)年8月(略)日受理,于(略)年(略)月(略)日上午9:(略)

鉴于被申请人河源市铜人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书》和办理应诉手续、开庭时没有出席的情况,本委于(略)年(略)月(略)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案字〔(略)〕(略)号非终局裁决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略)〕(略)号非终局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河源市铜人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谢武亮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略).4元;

二、被申请人河源市铜人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谢武亮一次性支付(略)年度、(略)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为(略).(略)元;

三、驳回申请人谢武亮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关本委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略)〕(略)号非终局裁决书,当事人见公告后,可直接联系本委领取。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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