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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法院关于位于郯城县城区郯东路178号16幢-1层402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所在地区: 山东-临沂-郯城县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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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关于位于郯城县城区郯东路(略)号(略)幢-1层(略)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公告
标的介绍
修改记录

((略))鲁(略)执(略)号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将于(略)年(略)月(略)日(略)时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止(延时除外)在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略)

一、拍卖标的:(略)

拍品名称

位于郯城县城区郯东路(略)号(略)幢-1层(略)号车位

权利来源

执行裁定书

拍品现状

规划用途

车位

占有情况

交付

本院负责交付

钥匙

配套情况

竞买人自行查证

权利限制情况

有查封

成交法律文书

1、司法网拍成交确认书;2、执行裁定书

财产情况:(略)

买受人须临时垫付被执行人在本次拍卖过程中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然后凭借税务部门的相关票据从本次拍卖款项中支取相应的金额。

评估价:(略)

起拍价:(略)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略)

五、特别提醒:

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本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与未知瑕疵。

2、买受人须承诺,自行办理标的物交易、交割事项,自行与承租人协商交房事宜。

3、房产、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实际面积、用途,以过户时登记机关证载数据为准,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4、如有房屋结构以及现有使用情况与发证时规划设计及用途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需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产生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买受人需自行办理水、电、物业管理费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水、电物业管理费等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需要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情况请买受人于开拍前自行至相关单位咨询。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略)年(略)月(略)日前与本院联系。本次拍卖标的案件当事人、已知的担保物权人、租赁占用人或其他优先购买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5日视作为通知送达。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九、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应买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拍卖保证金(略)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买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拍卖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转入法院账户,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资格问题、悔拍、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按悔拍处理)、或违反《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的相关规定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本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原竞买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差价时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齐相关差额,拒不补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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