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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安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所在地区: 陕西-安康-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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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为了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安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略)

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略)

地点:(略)

二、听证事项

(一)《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对犬只免疫、禁养犬只种类、养犬数量限定,对办理养犬登记、年检、信息变更、缴纳养犬管理费等管理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二)《条例》第十六条至二十一条对携犬出户、犬只禁入区域和禁止经营、诊疗场所,犬只伤害他人,购买犬只保险,犬只防疫等养犬行为规范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三)《条例》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对犬只收容、领养等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四)《条例》第二十五条三十二条对违规养犬行为设定的处罚是否合理可行。

(五)《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条例实施前所养犬的规范问题是否合理可行。

三、报名时间、期限及方式

凡关注《条例》或者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可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略)年7月(略)日(略)时前将填写的“听证会陈述人报名表”或者“听证会旁听人报名表”邮寄、传真或者直接送达至安康市***治安支队(地址:(略)

四、参加听证会人员产生方式

市***将依据代表不同观点和报名先后顺序的原则,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遴选产生听证陈述人。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市***邀请产生。

本次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参加旁听。市***将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听证旁听人。

听证代表和听证旁听人名单确定后,工作人员将于(略)年7月(略)日前通知本人。

五、听证要求

(一)听证会代表一旦被确定,应当准时到场参加听证会并遵守听证会纪律及会场秩序。

(二)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应当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参加听证会。

(三)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客观反映意见和建议,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并围绕听证事项陈述观点和理由。

(四)本次听证会将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全程摄像,其他参会人员不准录音、摄像。

(五)旁听代表不发言、不提问。

附件1:(略)

附件2:(略)

附件3:(略)

安康市***

(略)年7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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