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认真踏勘现场,就标的有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工程施工情况、厂房拆除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面积、成新度、功能情况及工程施工条件等情况,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意向受让方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由何种原因造成,委托方均不承担责任。若意向受让方未实地踏勘的,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公告描述不一致等为由调整成交价或索赔的要求。<> 2.本项目交易价款为含税价,委托方可按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拆除资产回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标的资产的拆除、解体施工作业须由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施完成,如受让方自身具有上述资质,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资质情况和证书报委托方备案;如受让方委托具有上述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完成拆除、解体等施工作业,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与受让方委托的施工单位针对本项目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施工单位资质情况和证书报委托方备案。如受让方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资质及相关材料,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4.拆除工作要求:<> (1)受让方须在项目成交后、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供拆除处置方案(拆除转让标的并将残值物品清运),拆除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钢结构建筑物拆除方案、拟投入机器设备、拆除进度安排等,拆除处置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且受让方已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委托方向受让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书,受让方方可进场施工。受让方不得在未经委托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施工。<> (2)受让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拆除施工,期间承担安全文明施工、环保降尘、空气污染、垃圾清运等全部义务和责任。如因受让方操作不当造成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事故且产生重大影响的,视为受让方重大违约行为,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因自身原因被相关部门通报的,一次通报整改,二次通报约谈,三次及以上处违约金(略)元/次。<>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交接等手续。<> (4)本项目工期为(略)个日历天。其中,5号、6号、7号厂房工期为(略)个日历天(自资产交接日起开始计算),8号厂房工期为(略)个日历天(自资产交接日起开始计算)。受让方须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所转让标的拆除、资产清运及垃圾清运工作,同时办理完成交接手续。每逾期一天(含单个节点工期),扣除(略)元履约保证金,若逾期超过5日,受让方未能完成所有转让标的拆除、资产清运及垃圾清运的,受让方无条件撤场,且不得向委托方索赔。同时,由受让方承担委托方后期因厂房拆除、垃圾清运可能产生的各项费用。<> (5)拆除前,受让方应按照相应法规和委托方要求搭设各项安全保障围挡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围挡搭设前所需的各项手续办理、搭设及拆除过程中各种矛盾化解等工作。受让方应保护拆除区及其周围地上地下的电力、通讯(网络)、给排水,严禁擅自处理。不在拆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管材等,受让方不得损坏和拆除,否则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 (6)受让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生产、降尘降噪、环境保护等措施,拆除现场落实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要求,即围挡、物料及裸土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湿法作业、渣土密闭运输(略)%。<> 5.人员要求:<> (1)受让方应在开工前3日内向委托方上报项目负责人名单。项目负责人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听从委托方的安排。<> (2)受让方不得擅自更换所报项目负责人,若委托方组织会议时项目负责人未到场,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全部损失。<> (3)受让方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委托方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委托方有权责令其整改,如受让方不按委托方要求进行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4)意向受让方应考虑合同期内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等政策性费用调整的风险。履约期限内因省、市政府出台文件调整最低人员工资及物价指数上涨等,受让方须无条件予以调整工人工资标准,意向受让方报价时须综合考虑并承担有关政策性费用等上调的风险。<> 6.安全责任要求:<> (1)拆除前,受让方应结合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按规定采取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拆除施工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受让方应在进场前办理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受让方须充分考虑拆除标的物的临时存放、看管和安全工作。<> (4)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落实班前安全教育及“一会三安”制度,受让方的专职安全人员和拆除技术人员必须管理到位,不得擅自离岗,并向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督促拆除人员按章操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含意外风险事故)以及因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7.资产处置要求:<> (1)受让方需负责拆除后废旧资产的外运、清理、回收处置等工作,并按照拆除资产回收报价回收上述废旧资产。<> (2)本次拆除的资产属于废旧物资,没有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委托方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同时部分资产名称、数量或面积等可能与实际有所不同,具体以实物现状为准。<> (3)受让方在拆除处置过程中必须接受委托方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受让方须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无条件配合委托方完成项目范围内的拆除、清理、回收、处置等各项工作,直至通过验收。<> 8.其他要求:<> (1)受让方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负责职工的社会保险、意外险、防护用品、体检等,由此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由受让方负责。<> (2)委托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扣除(在扣除时无需以电话等方式与受让方进行确认,但在扣除后应以扣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受让方)或要求银行在履约担保限额内支付由于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补偿金,如受让方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补偿金超过履约担保的金额,超过部分由受让方另行承担。同时,受让方在接到扣除通知书后(略)日内,应补充提供与扣除金额等额的保证金,以维持合同有效期内履约担保的完整性。逾期未补足的,委托方有权从后续支付的款项中扣留或解除合同。<> (3)因政府政策、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流行病以及任何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委托方和受让方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前期投入风险双方自行承担。<> (4)受让方及拟派项目人员须具备完成本项目各项工作的资质和能力。<> (5)如因受让方拖欠转让价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委托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在拆除工作中,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并符合合肥市庐阳区的有关环保、扬尘治理及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未经委托方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损毁和挖掘地面及地面以下结构,如有损坏,受让方须照价赔偿并将损坏部分恢复原样。受让方完成拆除作业后,需将土地平整,净地交付,不得掩埋、留置任何建筑垃圾,场地(包括地坪以下部分)无任何残留物,并经委托方验收通过。<> (略).受让方在拆除处置过程中必须接受委托方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处置过程中,委托方发现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终止合同。<> (略).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境等事故致使委托方或相关方蒙受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略).由于本次标的资产均已报废,受让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略).意向受让方须综合考虑所有应得废旧材料价值、拆除耗费人工费、运费、材料费、设备费及所有与清运垃圾相关的城管、环卫、垃圾填埋、弃土场等相关费用,同时包括因本工程安全事故对委托方及第三方的责任赔偿金。<> (略).其他特别说明:<> (1)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略)<> (2)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