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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标定标有关事宜的指引(试行)

所在地区: 广东-- 发布日期: 2019年5月17日
建设快讯正文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标定标有关事宜的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17 来源: 广东华联

2019年第2期

  为深化建筑市场“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负责制,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定标相关事宜指引如下:

  一、工作原则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在定标阶段发现评审过程存在以下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评审过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且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以下简称复核):

  1.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客观类)评审有误:资格审查或者有效性审查认定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分值汇总计算有误、客观分评分不一致、漏评、重复计算等错误的;

  2.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客观类)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改变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予否决;对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否决其投标;对存在不影响投标文件有效性的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通知投标人予以补正即否决其投标的;

  3.评标资料内容有缺漏:评标委员会漏签名;评标报告记载的内容有错漏的;否决投标的,未在评标资料中载明具体情形、原因的;

  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以致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等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2人以上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的,评标委员会未书面通知该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错漏的,未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评审过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进行重新评标(以下简称重评):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而未回避;或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控制、干预、影响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泄密;

  2.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主观类)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或者评审存在错误;

  3.评标委员会对自己的原评审错误拒不改正的;

  4.存在以下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

  ①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②评标委员会成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③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

  ④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者歧视性的意见及见解,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不正当影响,压制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

  ⑤采取“暗标”方式进行评审的项目,在揭晓投标人身份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知晓投标人身份的;

  5.招标人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导致影响评审结果的;

  6.评标委员会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二、工作程序

  (一)招标人组织复核的,应当告知行政监督部门,详细阐述理由及依据,提供计算过程等相关附件材料。如收到异议的需按规定对异议进行答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依法通知原评标委员会到交易中心评标室进行集中复核。原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复核的评标报告。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招标人复核报告后,向原评标委员会了解有关情况,原评标委员会应当对首次评审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二)招标人组织重评的,应当告知行政监督部门,详细阐述理由及依据、提供计算过程等相关附件材料,并告知投标人重评的理由及依据、组织程序、异议提出时限等。重评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重评的评标报告。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机构收到招标人重评报告后,向原评标委员会了解有关情况,原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评审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三)已经进行了中标候选人公示的项目,如复核或者重评后原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排序发生改变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并附复核报告或者重评报告等评审资料。

  (四)经过复核或者重评的项目,招标人进行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时,应当附历次评审、复核或者重评的过程资料。

  三、工作要求

  (一)招标人可以在开标、评标环节按规定解释招标文件、解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疑问以及检查验收评标资料等工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解散之前对评标报告中的评审数据进行校核,减少评标资料文字表述错误、计算错误、内容遗漏、客观分不一致等问题。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的书面说明将作为对其进行诚信评价的依据。

  (三)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的项目,不得对招标文件中主观类评审因素的评审结果进行更改。如发现首次评审的主观类评分项评审有误,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重评建议。

  (四)进行复核、重评的项目,招标人应确保各投标文件具备首次评审条件;评标信息(含业绩、奖项等)仍以投标截止时投标人的信息为准。

  本指引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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