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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

所在地区: 江西-- 发布日期: 2019年5月31日
建设快讯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安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江西省德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零售许可证的受理与发放
  第六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受理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写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营业执照;
  (三)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并填写《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十二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请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设置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在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五)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中小学校内及以进出通道大门中心为圆心,50米为半径的范围以内的;
  (九)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或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已属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的场所;
  (十)党政机关内部;
  (十一)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规模较大的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门面或铺位总数在50个以下的卷烟零售点不超过4个,每增加50个门面或铺位可相应增加2个卷烟零售点,但最多不得超过15个。
  第十七条  以满足特定群体消费,有固定的卷烟销售柜台且卷烟主要经营区域不临街道,有固定的经营人员,主动配合市场监管、营销、配送服务的大型商超、KTV、宾馆、茶楼、酒吧、网吧、棋牌室等特殊服务场所,可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
  第十八条  政府批准项目折迁的卷烟零售点,如需搬迁经营地址继续从事卷烟经营的,必须由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办理经营地址变更或重新办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条  属本地常住户籍的军烈属、就业创业证、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应届大学毕业生(年满18周岁,自获得毕业证之日起两年内)、低保户、残疾人(智力残疾、盲人、聋哑人,以及明显可视的三级以上残疾除外)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经营场所位于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可获得特别许可待遇,不受已设立的卷烟零售点数量限制,但仅限办理一个零售许可证,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
军烈属、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应届大学毕业生(年满18周岁)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证明,交由发证机关审验并提交复印件备存。
低保户、残疾人办理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发证机关行政辖区所在地的市、区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制发的有效证明或证件,交由发证机关审验并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本着尊重历史可以通过市场调节和监督管理逐步达到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中、小学周边零售点的间距测量是指中、小学所有可通行的通道大门中心点为起点开始测量距离,沿行人所走的最近的可正常通行道路进行测量。如遇道路永久性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等,应按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测量。测量数据以米为单位,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点。
  第二十三条  累计停业超过一年且处于停业状态的现有零售点,不作为标准参考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德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德安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的通知》(德县烟专[2017]2号)同时废止。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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