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举报】东阳放大招:举报这些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1万元!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5月15日 |
污水乱排、垃圾随意堆放、
工厂废气熏人……
这些对城市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让人心累!
但是!从现在开始,
在东阳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可以有奖举报啦!
最高奖万元!
东阳自2013年9月实施《东阳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深入发动群众参与环保积极性,及时化解环境问题。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认真总结近六年来有奖举报工作经验,借鉴周边县市好的经验做法,在拓宽举报渠道、扩大有奖举报范围,优化奖励标准等方面,对《实施意见》进行修改。
哪些问题可以举报
举报市区域内发生的
下列环境违法行为,
可以获得奖励:
1、企业利用暗管、渗井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水的;
2、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转移、倾倒、填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固废的;
3、工业企业向大气环境超标排放恶臭气体、粉尘的;
4、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荒草、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产生烟尘污染环境的;
5、噪声超标排放扰民的;
6、无环保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违法生产的;
7、工业企业已安装自动监控或废气治理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8、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举报?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通过“12369”环境举报热线、“8890”便民服务平台、浙江省政务咨询等举报投诉平台等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设专门渠道,专人受理举报事项。
有奖举报电话:12369 、88900000。
怎样算是有奖举报
1、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范围内;
2、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
3、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但是要注意: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但举报案件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公众可以继续举报并再次获得奖励。对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合举报同一案件的,由联合者代表统一领取奖金。同一环境违法行为,被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人顺序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接到批转的时间先后为准。
哪些情形不属于有奖举报的范围
1、恶意举报、串通举报、举报人举报内容不实或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2、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之前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4、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系统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
对举报人进行保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内容情况或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如何领奖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领取奖金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最高奖励一万元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环境保护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给予2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励:
1.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但情节轻微,责令改正的,奖励200元;
2.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并立案处罚的,奖励2000元;
3.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的,奖励5000元;案件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0000元。
延伸
东阳市环境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社会监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改善我市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违法行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或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于有奖举报:
(一)企业利用暗管、渗井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水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转移、倾倒、填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固废的;
(三)工业企业向大气环境超标排放恶臭气体、粉尘的;
(四)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荒草、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产生烟尘污染环境的;
(五)噪声超标排放扰民的;
(六)无环保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违法生产的;
(七)工业企业已安装自动监控或废气治理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通过“12369”环境举报热线、“8890”便民服务平台、浙江省政务咨询等举报投诉平台等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举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设专门渠道,专人受理举报事项。
有奖举报电话:12369 、88900000。
通讯地址: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人民路269号),邮编:322100。
举报邮箱:zjdyhbj@126.com
第五条 有奖举报形式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必须如实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并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并尽可能提供影像资料,必要时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投诉行为和身份等信息进行查证,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条款核实后,确定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六条 接(收)到举报后,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举报的时间、事件发生地、事件内容、事件经过以及举报人的诉求、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对被举报者作出行政处罚。
第七条 举报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情节等对举报人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经查证属实,但情节轻微,责令改正的,奖励举报人200元;
(二)经查证属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立案处罚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
(三)经查证属实,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案件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
第八条 领取奖金由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具体承办。认定有奖举报属实的,查处人员应在案件查处结束15个工作日内核实举报人信息,提出奖励意见并初步确定奖励金额,填写《东阳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审批表》,同时提供案件查处相关证明文件,经应急中心相关负责人审阅,审阅后交局有关领导审批。
第九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领取奖金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但举报案件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公众可以继续举报并再次获得奖励。对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合举报同一案件的,由联合者代表统一领取奖金。同一环境违法行为,被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人顺序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或接到批转的时间先后为准。
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推选一名至二名代表凭有效证件、联名举报人的委托书领取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恶意举报、串通举报、举报人举报内容不实或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之前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对举报奖励人员的有关资料查验核实后,应密封加印存档,未经批准,不得调阅。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有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严重扰乱公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提请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给予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2019年5月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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