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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九月一日起施行 扎紧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

所在地区: 新疆-- 发布日期: 2019年5月17日
建设快讯正文

国新办16日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情况。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表示,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部行政立法,条例的出台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了解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分6章、共44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保留灵活性、提高透明度的原则,围绕地方政府职能,重点针对实践中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通过“列举+排除”来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关于作出这个制度设计的考虑,司法部法治调研局局长李明征介绍,一是“重大行政决策”中的“重大”是一个难以统一量化的概念,各级政府决策的影响面和侧重点各不相同,由国家立法统一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标准并不现实;二是授权决策机关制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能够让各地方结合职责权限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通过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实现外部监督。

条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点,逐一明确、细化这五大法定程序的具体要求。

条例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行政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也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条例的出台实施,可以起到以制度促规范、以参与促公开、以流程促优化、以监督堵漏洞、以责任强担当的作用,让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让决策者科学依法行使权力,能让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扎得更加牢固。”熊选国说,这对行政决策的权力行使者而言,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与行政效率的关系如何?针对记者提问,熊选国回应,效率和速度不是完全等同的,效率有更丰富的内涵和层次。违法决策、低水平决策,可能速度很快,但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效率。同时,还要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考量效率,通过规范程序,有助于提高决策质量、降低决策风险,保证决策在执行阶段更加顺畅,执行更加有力;有助于减少决策“朝令夕改”“学而难行”,决策实行不了,或者发现决策错了又要去改等现象。

值得关注的是,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的条例在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领导方面,进一步加强了规定。“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法治政府建设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方面,必须要贯彻宪法和党中央的要求,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熊选国说。(记者 魏哲哲)


转载地址:http://www.gov.cn/zhengce/2019-05/17/content_53924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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